去咖啡廳不消費卻爽充電!嘉義女充1小時手機 被依竊盜罪判罰2千

▲女子到咖啡廳不消費卻拿出手機充電,經店員勸阻不聽後,店員報警並提告竊盜,判決結果出爐。(示意圖/取自Pexels)

記者陳韻如/嘉義報導

嘉義一名吳姓女子把咖啡廳當成免費手機充電站,一坐就將近1小時,全程未消費,經店員多次勸阻不聽,店員氣得立即報警。警方到場後將吳女以現行犯逮捕,而嘉義地院近日審結,依竊取電能罪判罰2000元。全案可上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今年9月間,吳女跑到嘉義市一間路易莎咖啡店2樓,佔用座位後就拿出手機充電器替手機充電,店員發現後立即上前要求她消費點餐,但她卻毫不理會,整個時間長達將近1小時,後來店員忍無可忍報警求助,並提告竊盜。

經訊問後,吳女矢口否認有竊盜犯行,還稱她自己上午11點多就坐在咖啡店內,沒有消費,後來手機沒電,才充電,「那是公共場所,爲什麼不能在那充電,我用的是臺電的電,不是路易莎的電」等語。

檢方事後勘驗店內監視器等,認定吳女知道電費是由路易莎繳納,而非她繳納,但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有竊盜犯意等不法意圖,應以簡易判決處刑。

案經嘉義地院審理,法官認爲,吳女部透過合法付費使用電力,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而其竊取電力經推算爲0.7度,換算電費金額4.7元,審酌店員損害輕微,及吳女否認犯行,也未與店員達成和解,最終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