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假釋男公園猥褻13歲小女友 「兩罪本質不同」判6個月
顏姓男子先前觸犯強盜、搶奪等罪被判刑入獄,假釋期間他透過LINE結識13歲少女小玉(化名),卻被對方的母親指控猥褻。臺中地院合議庭認爲,顏男的行爲屬於累犯,依據刑法規定應該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考量到強盜罪與猥褻罪本質不同,加上查無「重大惡性」的確切事證,最後依猥褻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顏男與小玉是男女朋友,他明知道對方纔13歲,仍在公園裡摸胸猥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顏男2016年8月間透過LINE認識小玉,兩人聊着、聊着萌生愛意,進而交往成爲男女朋友,但他明知道小女友年僅13歲,卻趁着騎車載人到公園約會時,把手伸進衣褲內撫摸胸部及下體,後來被女方的母親發現並一狀告上法院。
臺中地院合議庭認爲,顏男撫摸小玉的胸部及下體等私密部位,客觀上的確足以刺激、滿足性慾,而且還侵害到女方的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這部分確實觸犯猥褻罪。
▲顏男曾觸犯強盜等罪被判刑入獄。
但顏男2008年間因爲涉及強盜、搶奪等案件被判刑入獄,直到2012年11月間才假釋出獄,2014年保護管束期滿後未經撤銷,因此視爲執行完畢,他卻在2016年8月涉及猥褻未滿14歲女子的案件。
合議庭指出,按照刑法規定,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而赦免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視爲累犯,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考量到顏男前案已經執行完畢,況且強盜等罪屬於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本案妨害性自主之罪質不相同,加上沒有確切事證證明他有任何特別重大的惡性,綜觀全案情節,對比本案罪名之最低法定刑爲有期徒刑6個月,其罪刑應屬相當,並無加重量刑的必要,最後依猥褻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