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脖子是性愛手段 臺中市性侵累犯二審逆轉無罪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我在假釋期!怎可能再性侵別人?」臺中一名因性侵案入獄的廖姓男子,涉嫌在假釋期間迷姦一名18歲少女過程中還以手掐住對方脖子,雖廖男矢口否認,但因測謊未過,一審被判1年10月徒刑。不過二審法官認爲,掐脖子是雙方性愛手段,難以推斷廖男強暴對方,所以改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7月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東憲也曾掐脖子性侵一名日籍女性,最後被判有罪,需服刑8年6個月。(圖/取自臺海網)

99年8月,有憂鬱症病史的少女在苗栗看守所會面親友時,認識有性前科的廖男,廖男以介紹工作爲由,邀約少女前來臺中找他。

被害人前往他住處途中,廖男發現對方手腕上有多處自殘疤痕,詢問原因,少女告知自己罹患憂鬱症;後兩人在房內談天,少女喝了半杯啤酒後感到頭暈無力,在昏昏沉沉中感到衣物被脫掉,被廖男性侵得逞。

事後少女趕緊向警方報案,雖廖男辯稱是兩情相悅,強調事發當時父母外甥女都在家,若用脅迫手段,被害人可以大聲呼救,而且自己還在假釋期間,須到臺中榮民總醫院上課,怎會再犯下性侵案?但一審法官仍判廖男有罪,需服刑1年10月。

不過二審結果卻出現大逆轉。二審判決書指出,被害人脖子上的傷痕爲兩人性愛手段,難以證明被強暴;且被害人被性侵後,曾與友人通過電話,若是被下藥怎能有辦法講兩分鐘電話?因爲其他事證證明廖男犯罪行爲,因此判決廖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