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並法草案 PwC提兩大建言

經濟部業日前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最快2021年三讀通過資誠(PwC)旗下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建議,經濟部應明確訂定利害關係董事股東規範,此外若異議股東須出席股東會才能行使收買請求權,可能助長股東會對立、出席門檻被迫提高等情況

企並法草案第5條規定,若被併購公司董事與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在併購案涉及自身利害關係,像是同時持有併購公司股份、兼職該公司職位等情況,必須在股東會講清楚利害關係內容與贊成或反對併購理由

但普華合夥律師楊敬先認爲,草案意旨在保障股東權益,但理應明確規範董事跟股東的揭露事項投票權利

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大股東並無出席股東會義務、公司也難以強迫出席。

楊敬先指出,股東也可能拒絕揭露,若股東會決議因此遭撤銷,屆時公司要向股東求償也有難度;即使涉及利害關係的大股東出席說明,也有可能是說一套、投票又做另一套,其法律責任不明確,恐怕難以發揮約束效力

此外,我國企並法草案雖要求併購案有利害關係的大股東需在股東會說明,但有些案件母子兄弟公司(兩家子公司皆屬於同一母公司合併案,依現行規定,母子或兄弟公司等合併只需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不用經過股東會決議。楊敬先認爲,基於促進併購交易、避免爭議考量,經濟部應在草案納入兄弟或母子公司併購案的大股東特別規範較合適。

而企並法草案第12條也針對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程序預計將改爲異議股東必須出席股東會,才能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放棄表決權」與「投票表示反對意見」等三項權益。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馬碩遠表示,對公司而言,在新版草案下,異議股東多半會出席股東會,未來在實務上決議出席門檻將跟着提高,同時會連帶影響股東會議案通過機率,還可能激化股東會開會現場的對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