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儘可以“理解”假唱,但提醒一下:假唱犯法!
大家好,我是烏鴉。
近來,有關“假唱”的問題引起了熱議。
烏鴉也不是專業人士,對於這次風波中的當事者到底是不是假唱,沒有足夠能力鑑別清楚。還有待專業人士及相關部門的結論。不過對於有些“歌迷”口中“就是真假唱了也無所謂,我們是來看偶像的”、“人家歲數大了,又唱又跳的,假唱可以理解”這樣的言論,我們倒是可以明確地評價一下:
第一,法律上講,“假唱”在我國是違法行爲。第二,道德上講,“假唱”不管怎麼說都是存在“欺騙”的行爲。
很有意思的是,在這次“假唱風波”後,人們不管出於何種立場,很多都會脫口而出一個問題:“外國有沒有假唱?”
其實這個問題細想當然是經不起推敲的,外國當然也有假唱,而且其起源還遠早於中國。正如有網友評價的:說假唱是中國發明的,也未免太看得起內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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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假唱”最普遍、密集的場合,大家都心知肚明,自然是所謂的“大舞臺”——具有官方性質非盈利的大型文藝演出、禮儀性表演等等。
這個道理不難理解。對於包括主事者和部分觀衆在內的很多人來說,這種舞臺通常被認爲“出錯”比“作假”更嚴重,保障“完美”是第一優先級。比如即將到來的,一年一度中國“最大”的舞臺,近十幾年來臺上假唱氾濫都不能說是“公開的秘密”了,簡直就是明着來。
這種情況下,有時候即便你表演者不想假唱,舞臺方面也會要求乃至強制你假唱。
這個道理,其實中外也沒有什麼分別。
拿最提倡“個體自由”的美國來說。
比如美國中生代天后級歌手碧昂絲在2013年巴拉克·奧巴馬連任美國總統就職典禮上“傾情獻唱”美國國歌,事後被證明是假唱,放着錄音對口型。
事發後,碧昂絲對於假唱一事“供認不諱”,至於假唱的原因,她是這樣解釋的:
很顯然,跟我們的大型晚會一個思路——這個場景是不容“瑕疵”的,不能用“真唱”來冒險。
另外注意,“很常見的操作”。
實際上,奧巴馬09年首任就職和13年連任就職典禮,兩次都鬧出了“假唱(演奏)”風波。
2009年奧巴馬首個任期的就職典禮上的古典音樂演奏,被質疑爲“假演”。此後美國國會總統就職典禮委員會不得不出來承認了這一事實:典禮上的古典音樂演奏,是一次播放錄音的“假演”。
那麼,理由是什麼呢?委員會的說法是,當時天氣寒冷,樂器容易出現斷絃等狀況,因此只能把音樂預先錄製好,典禮舉行時在現場播放,藝術家們則隨着音樂表演,“如果我們不那麼做,可能會出現某種狀況,這種場合力求完美,不能有任何閃失”。
話說每屆美國總統就職都是年初,合着按這理由每一次的就職典禮如果有樂器表演都得是“假演”了。
無獨有偶,同樣在2009年,號稱“美國春晚”的橄欖球“超級碗”決賽中,詹妮弗·休斯敦的獻唱表現完美,甚至一度被認爲可媲美前輩惠特尼·休斯頓1991年的“經典版國歌”演唱。然而,隨後節目監製裡奇·麥納透露,在自己的要求下,詹妮弗是在對口型,因爲“演出太重要了”。
1991年“超級碗”惠特尼·休斯頓演唱美國國歌
該事件後,美國廣播電視網對假唱問題進行了調查報道,這一查不得了,文章發現,“超級碗”從1993年以來就要求所有參演歌手在演出前一週提供“事先錄好的錄音帶”,而1991年惠特尼·休斯頓的經典演唱,也是“錄製版”的……
“重大演出”對“完美”的需求,懂的都懂,它只跟技術條件相關,而與國別無關。對於這種需求的評價,因人而異。你可以討厭這種“製造出來”的“完美”,可以支持“真實至上”,能做到一視同仁就好。
上圖:奴性,形式主義
下圖:優雅,一絲不苟
而在盈利性的演出中,“假唱”也不是什麼中國獨有的現象。
利用表情肢體動作“假裝真唱”,多備幾個版本的錄音帶每場演出輪着用,甚至把不同的錄音帶“拼接”在一起放……這些“國外先進經驗”,當然也越來越多被來自中國的“後輩”們研讀學習應用。
來源:《【22女王名場面】Mariah Carey現場小品大賞 看一次笑一次》
bilibili @壹狸-
有些演唱者唱到高音高潮時,直接捂嘴、擋臉,乃至轉身背對觀衆,更有甚者,演唱會整得跟變戲法兒似的,唱到關鍵時候還讓伴舞給歌手整個人擋上了,想必大家都明白魔術表演中拉簾遮幕布是爲了什麼吧。
假唱這事也不是“老藝術家”就“藝德昭彰”。歐美流行樂壇老一輩“三大天后”——麥當娜、瑪麗亞·凱莉、惠特尼·休斯頓(還有“四大天后”的說法,加一個席琳·迪翁;還有“五大”的說法,加邁克爾·傑克遜的妹妹珍妮;——當然還有其他各種各樣的排法——四天王有五個是常識吧.jpg),都有着假唱的表現,尤其是在職業生涯後段。著名的“小甜甜”布蘭妮,更是假唱的“慣犯”,有時候連裝都懶得裝了。
視角轉向亞洲。在網絡上經常流傳着一個說法,說日本假唱是犯法的,所以日本歌手們沒有假唱,練就了超強的硬實力。
實際上這個說法可以說毫無根據,日本在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還沒有我們嚴格(我國具體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後面再講)。而且日本“沒有假唱”,也有不少人分析過,並非事實,尤其是新生代“偶像”們更是重災區。
“聽說日本假唱犯法,才逼出6大神級現場”的話術相當統一,
而圖中畫紅線的這一句更加炸裂
退一步講,在法律規定並不嚴格的情況下,如果日本的假唱確實較少,純粹是歌手“自覺”嗎?從歐美的例子看來,靠藝人“自覺”並不靠譜。有一個說法看起來比較合理,那就是雖然法律層面不嚴,但可能是依照演出者同舞臺方面的協議,或者藝人同演藝公司的協議中要求“不可假唱”來限制的。
不過,反過來考慮,在法律約束不足的情況下,如果演藝公司方面有“假唱”的需求,那麼也很有可能“逼迫”歌手在臺上假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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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假唱史”上最離奇的一案,就是一個這樣的例子。我們現在知道的假唱,通常是現場放歌手錄好的(自己唱的)錄音對口型,而這個案例中,歌甚至壓根就不是歌手唱的。
這就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之交火爆一時的“米力瓦利合唱團”(Milli Vanilli)。
這個組合來自德國慕尼黑,“主唱”兩個黑人小夥,羅伯·皮拉特斯(Rob Pilatus)來自德國,法布·莫爾文(Fab Morvan)來自法國。兩人在洛杉磯迪廳相識,而當他們在慕尼黑重逢時,命運發生了劇烈變化。
兩個小夥的外形被德國音樂製作人弗蘭克·法裡安(Frank Farian)相中,邀請他們來錄製歌曲,但兩人的錄製效果讓弗蘭克很不滿意,於是他做出一個看起來相當奇怪的決定:讓別人(地道的美國黑人)唱歌,羅伯和法布只負責舞臺表演對口型。
回頭來看,這個弗蘭克也是怪人一位,他似乎格外喜歡這種“圖文不符”的代唱模式。在此差不多十年前,弗蘭克已經捧紅了一個德國演唱組合Boney M,主唱其實也是在對口型,而歌聲的來源,正是弗蘭克本人……
據說弗蘭克是年輕時出過唱片但是銷量不佳,他將原因歸結於自己長得不好看(實話說烏鴉個人覺得弗蘭克的聲音真的很有特色而且挺中聽的,大家有興趣可以找找Boney M的歌聽聽),由此開啓了前臺必須是酷哥靚妹的“規矩”,如果他們唱得不夠好,那就找人代唱。
說回Milli Vanilli,羅伯和法布的外貌身材和舞蹈颱風都相當優秀,而歌曲的聲源又是讓要求苛刻的弗蘭克都滿意的代唱歌手,這個組合一炮走紅,尤其是在美國,接連斬獲多支冠軍單曲,專輯銷量破百萬,並登上格萊美的獲獎舞臺。
由此,開啓了這一起假唱的鬧劇,或者說悲劇。
放到今天真的很難想象,完全放着“別人唱的”歌曲在演出現場“對口型”的Milli Vanilli,竟能在那麼多的大型演出中不被察覺,反而還大紅大紫。
期間也不是沒有任何質疑。兩個歐洲來的小夥,平時接受採訪都還分別保留着明顯的德、法口音,而一“開口唱歌”,就是地道的美國味道。
甚至幾十年後到2018年法布“真唱”時,
還能聽出一定的法國味兒
而最終導致露餡的,居然是一次現場演出中“卡碟”了。當場Milli Vanilli正在“演唱”成名作《Girl you know it's true》時,由於設備故障,他們準備好的錄音反覆卡在同一句……
史上最惡卡碟事件,
羅伯倉皇逃下舞臺
極具戲劇性的是,卡碟的一句,是“呼應歌名”的“Girl you know it's true”,卡在“Girl you know it……”多達15遍,“it's true”死活就是出不來,簡直就像是在顯示到底什麼纔是true,什麼纔是真相。
是的,全場8萬名觀衆,就這樣目睹了這致命的翻車現場。
這個情況,不管你是什麼樣從容的老藝術家,都是沒法圓的,更不要說這兩位當時尚無任何“舞臺真唱”經驗的小夥子。當時,他們無奈直接倉皇逃下了舞臺。
說起來,這次史詩級大翻車,雖然確鑿無疑地實錘了“假唱”,但尚未將全部隱藏的秘密揭開。畢竟這一下真能實錘的,只是這場演唱會他們使用了假唱,不僅不能證明他們在其他場次假唱,更不會發現歌曲根本是別人唱的這個可怕的事實。
其實我們以現在的視角,以“已知是假唱”的後見之明,回頭看Milli Vanilli的演出現場錄像,假唱的跡象是十分明顯的。因爲兩人的表演風格是伴隨着極其激烈的身體擺動,尤其是上肢的動作也幅度很大且極爲頻繁,對於手持麥克的現場簡直就是噩夢。
可以說,對於高人氣的表演者,確實就是有很多粉絲是包容性極高的,古今中外都一樣。
在這場大翻車的演唱會後,1990年Milli Vanilli還參加了格萊美頒獎儀式的現場表演,甚至在已有明確的“假唱案底”的情況下,當場未被發現假唱。
最終,是在一名“原唱”實在忍不住站出來揭發,以及羅伯和法布兩人在壓力下最後自己主動召開發佈會公開承認“代唱”,才得以真相大白。甚至在記者發佈會現場,有些在場記者都並不相信他們“自白”的代唱事實。
“自白”發佈會上的Milli Vanilli
發佈會上,兩人辯解自己能唱歌,也想唱歌,但當年的他們只是生活拮据的窮小子,不得不與弗蘭克簽訂了“不許唱歌”的合約,違約則要賠錢。
Milli Vanilli由此身敗名裂。但此後羅伯和法布並未放棄,開始以自己真唱的方式繼續演出;而原唱們則組成了“真正的米力瓦利”(The Real Milli Vanilli)組合,從而出現了兩個組合都唱着Milli Vanilli成名歌曲的奇景。然而兩個組合都成績慘淡,反倒是製作人弗蘭克,似乎沒有受到任何負面影響,甚至在1995年左右又捧紅了一支演唱組合……
逐漸落魄的Milli Vanilli,其中成員羅伯染上毒品等惡習,1998年因用藥過度去世。
1992年羅伯和法布第一次“真唱”表演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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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i Vanilli這樣“壓根不是自己唱的”的“假唱”模式看似離譜,但其實真的曾有段時間,我國歌壇居然認爲只有這種“代唱模式”纔算假唱,放自己的錄音對口型不算假唱……
2002年8月7日,針對國內樂壇假唱氾濫的狀況,搖滾歌手崔健發起了“真唱運動”。
正如崔健本人在接受採訪時所說的,“原本我認爲可能支持的人,現在不支持我,而原本我認爲不可能支持的,現在竟然很支持我。比如網友對“真唱運動”的評論,很讓我欣慰”。相比於大衆對“假唱”的反感,行業中包括不少知名歌手在內,都理直氣壯地表達過這樣的觀點:放自己唱的錄音不算假唱,讓別人代唱纔算;偶像歌手登臺屬於表演,假不假唱無所謂……
其實這種觀點延續了很久。2004猴年春晚導演袁德旺在2003年底受訪時,宣稱:“真唱與假唱有質的區別,凡是由自己唱的在節目中用還音對口型之方式進行演唱的,均是真唱。由於事先是錄好音的,播出的藝術效果會讓收看的人感覺比較好。這不是假唱,假唱的概念是別人替你演唱。由你出圖象,這才叫假唱。”
所以可以說,在相當近的年代,我國樂壇對於啥算假唱啥不算,那跟今天大家的認知相比,那還是非常模糊的,雖然崔健“真唱”的標準可能定得也有點偏高——比如在舞臺上使用卡拉OK伴奏帶即便歌手真唱也算作“假唱”等,但終歸“放自己的錄音就不算假唱”這標準未免也太低了點。
顯然像袁導這樣定義假唱是不能讓羣衆滿意的,崔健在“真唱運動”中也這樣說:“(運動)不只是我們要對樂壇內的歌手發起的,這是對電視臺的導演、演出商都提出了要求。但目前沒有多少人真的在這樣做。這不是對樂壇內部的一種呼籲,這種聲音是向整個音樂界發出的。”他還提出了:“對於假唱最重要是立法。”
立法很快就來了。2008年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請注意“營業性”,也就是說“匯演”等不在範圍內),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出現如下規定: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衆的;(三)以假唱欺騙觀衆的;
(四)爲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爲之一的,觀衆有權在退場後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爲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本條的“假唱”案例,是2009年9月19日,四川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與雙流縣文體局按照法定職責進行了“今年我最紅”黃聖依個人演唱會現場監督,並發現當晚節目表名單中的演員與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資料不符。歌手方梓媛與殷有璨在獨唱或與他人合唱中涉嫌假唱。
四川省文化廳通過調查取證,認定了上述兩名演員以假唱欺騙觀衆的違規事實,遂依照國家有關演出法律法規,將此案移交成都市雙流縣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局處理。據四川省文化廳市場稽查總隊副總隊長譚萬春介紹,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執法部門對方梓媛、殷有璨分別給予5萬元行政處罰,剩餘的罰款將分兩次繳清。
而“觀衆可以索賠”,原則上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就是“假一賠三”規則,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然不是直接賠你四場演唱會,而是四倍門票錢。)
但目前來說,烏鴉還沒有找到因“假唱”而向觀衆(消費者)進行賠償的案例,讀者朋友有了解這方面案例的也可以在評論區支援一下。
除開法律層面,烏鴉開始就說了在道德上假唱是存在“欺騙”的行爲,可能有人不服,說我就是爲了見偶像就是爲了看舞臺表演,他假唱怎麼騙我了?
大家只需要直面一個問題:如果假唱道德無虧,那麼爲什麼還要對口型呢?可能有部分假唱者有着故意擺爛躺平的表現,但嘴都不張的似乎從沒見過。聽了一場假唱,你事後可以用“無所謂”來自我安慰,但沒有誰買票就是爲了聽假唱的。
有的假唱現場屬實質量低下,
你們對口型和做換氣聲還不如傲視做的鬼畜好吧
今年10月14號大張偉的演唱會,因“擅改演出內容”違反前面提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條款,被北京市朝陽區文化和旅遊局罰款5萬元。據有觀衆反映,“內容變更”主要是大張偉給粉絲送福利,多清唱了幾首歌。也許這對於粉絲來說,不僅是可接受,反而還挺滿意。但是,違法就是違法,對於“假唱”,就更不該有什麼網開一面的說法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