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等專法 海外資金回臺判斷課稅五大步驟
▲如何引導海外10兆資金回臺,更多臺商更想知道如何明確課稅。(圖/pixabay)
海外資金要回來,相關部會正在研議海外資金回臺專法,不過根據瞭解,專法雖然第一年優惠是10%、第二年12%,且限制投資5+2的產業,且要專戶管理,不見得每個有海外資金的臺商,都想要透過專法回臺。
所以部分海外資金想要不走專法,而是可以更清楚明確瞭解,提前匯回或者非專法路線,如何被課稅。根據瞭解,財政部近期會發布解釋令,將資金匯回臺灣會課稅的內容說明更清楚之外,如果要課稅的資金,可以提出什麼樣的文件,作爲證據與說明。例如,如果是股利所得就可以以「股東會通過的資料」作爲證明文件,課徵股利所得。
安永會計師林志翔表示,未來海外資金可以有五大階段來判斷,資金要不要提前匯回,或者如何匯回。首先就是是否有證明文件可以證明資金的本質,除了課稅的問題之外,還要證明是「非犯罪所得」、「合法的所得」。
確認之後,就可以進行第二步驟,就是所得的資金是否是應稅資金,包含資金是海外所得還是大陸所得,例如香港、澳門所賺的就是海外所得,大陸賺的就是會併入綜合所得稅當中,累進課稅;其他還有海外資產贈與、繼承等,也會產生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近期將發佈解釋令,臺商回臺的資金如果是應納稅資金,應提什麼樣的證明文件,確認課徵的方式'。(圖/記者陳韋帆攝)
如果確定是應課稅資金,就要看是否還在覈課期間內,如果只是短漏報,如果過去有申報過,核課期間僅是短漏報,核課期間爲5年,如果從未申報過,核課期間是7年。應納稅資金已超過核課期間就沒有繳稅問題。
第四步驟就是應納稅資金是產生在哪個年度,例如98年以前的海外所得並不課稅;但是99年之後所產生的應納稅資金,就必需要課稅,超過100萬即需加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基本所得稅額加總後超過免稅額670萬才需申報。
而第五步驟是常常被忽略的一點,就是是否爲「稅務居民」,若爲臺灣稅務居民,臺灣境內、海外資產、贈與、繼承等,全都要繳稅及申報;但若非臺灣稅務居民,在臺無戶籍也不常在臺灣,上述項目都無需繳稅。
依據上述原則,就可以試算資金匯回後是否會被課稅,以及是否划算作爲資金匯回的基準。
對於政府正在研議海外資金回臺專法,根據瞭解,目前臺商的反應大多數是優惠稅率仍然偏高,第一年10%、第2年12%,不具吸引力,臺商希望可以降到4%~5%,纔算合理;此外,臺商對於投資「5+2產業」(包含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興趣不大,希望可投資產業更爲寬闊,給予臺商更多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