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繫安全帶掰看到警察才拔掉 為3千罰鍰找上憲法法庭 結局曝光
黃姓男子開車未系安全帶遭國道警察舉發,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3千元罰鍰,黃提行政訴訟連敗,改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黃姓男子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名間分隊員警發現開車未系安全帶,攔下後舉發,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3千元罰鍰。黃聲稱本來有系,因看到警察才解開安全帶、想要拿口袋內的證件,詎料警察栽贓;他提行政訴訟,但敗訴。黃認爲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定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
黃姓男子2022年10月13日晚間10點開着小客車上國道三號,在北向227.3公里處遭員警攔下,因黃沒系安全帶,員警當場製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中市交裁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裁處黃罰鍰3千元。
「本來有扣上安全帶,因爲看到員警攔檢,就把安全帶解開,想要拿褲子右後口袋內的證件」黃聲稱遭誤會,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交裁處認爲從警方的舉發影像來看,員警趨前攔檢時,就發現駕駛未系安全帶,只是右手握住安全帶、扣置於胯間,還堅稱是看見員警之後才解開安全帶,黃的說法不實。
中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勘驗1分9秒的警察攔檢過程,發現安全帶插銷未插入安全帶扣,其中一名員警說「安全帶有…沒有繫好吶。」黃辯稱「我知道,我就是。」、「我就是習慣性看到你們,我就是…這樣…。」。一審認爲黃明知沒系安全帶,卻在起訴時先主張有系,後來在勘驗時又改稱是看到員警才解開安全帶,主張前後矛盾,判黃敗訴。
黃上訴,中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爲他只是爭執一審已論斷而不採的主張,沒有說一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哪裡有不當,沒有判決違背法令的具體指摘,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黃連敗兩場,還得分別繳納300元、750元的訴訟費用。
黃不甘心,認爲二審的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認爲中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指黃上訴不合法,因此聲請應以中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的判決當確定終局判決,但黃的聲請書也只是爭辯法院認事用法,並不是指摘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等牴觸憲法之處,聲請理由不明,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