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搜索票僅靠指證 警查獲槍彈嫌判無罪
基隆有多項毒品、槍砲前科的詹姓男子,去年11月凌晨在工寮被警方查獲1支改造手槍、10顆子彈,當場將男子起訴送辦,但詹男否認持有,還咬定警方無票搜索,法院認爲警方違法搜索,還事後要詹嫌補捺印,認定扣案槍彈不具證據能力,判詹男無罪。
判決指出,基隆二分局偵查隊稱去年收到情資,1名綽號「飯糰」的人會持槍至工寮試槍,趕往現場發現詹男機車與王男汽車,警方展開攻堅後,僅憑王男指述槍彈爲詹男所有,就將詹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檢方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詹男的律師主張,被告除否認持有這些槍彈外,警方發動搜索時並無相關事證,法官傳喚偵查小隊長,認定當時並未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另查緝過程中,員警並未詢問詹男是否同意搜索,事後才補行被告簽名、捺印,取得被告同意。
判決書指出,綜觀員警搜索行爲,均非由檢察官所發動,且當時也不符緊急搜索要件,縱使槍彈是詹男所有,警方認爲有執行緊急搜索的必要,也應在執行搜索後的3日內向地檢署和法院報告,而不是事後要嫌犯補正「同意搜索」文件,判決無罪。
此外,法官也認爲,警方既然已掌握被告擁有槍彈情資與身分,在無不得以或情況緊急之下,恣意執行搜索,已嚴重架空檢察官許可、法官審覈聲請核發搜索票權限,違背法定程序所爲搜索、扣押行爲、侵害被告人權非輕。另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