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神級OL醉趴小7!店員見黑絲長腿忍不住 抓她手狂摸自己「重點部位」
▲一名超商店員見到酒醉的OL趴在座位區休息,竟伸出狼爪性騷擾。(示意圖/CFP,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臺北市一名擔任超商店員的李姓男子,下班後到其他家超商消費時,見到一名酒醉的OL趴在座位區休息,竟然色心大起,大膽地坐到OL身旁,一把抓起對方的手開始撫摸自己的下體,OL驚醒時見到這一幕忍不住放聲尖叫並報警處理。臺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李男3個月有期徒刑,但李男不服判決,認爲自己犯後態度良好怎麼還判這麼重,決定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將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25歲的李姓男子在7-11任職店員,2018年5月16日凌晨4時許,他下班後到臺北市東區復興南路上的7-11購物,看見一名穿着套裝、黑絲襪的OL疑似喝醉酒正趴在桌上休息。由於對方的姿色動人,李男忍不住猛盯着OL看,最後更索性坐到OL身旁,先是試探性地用左手撫摸對方的背部,發現OL並未轉醒的跡象,他竟大膽抓起對方的纖纖玉手隔着褲子撫摸起自己的下體。
正當李男沉浸淫靡的氛圍中無法自拔時,OL受到驚擾突然轉醒,見到眼前的陌生男子竟抓着自己的手撫摸下體時,當場嚇到放聲尖叫,報警處理,李男察覺不妙隨即拔腿就跑,但仍被警方循着監視器畫面逮獲。李男到案後坦承犯行,表示相當後悔,直說「我錯了」,他供稱是因爲見到OL長相太美,一時剋制不了衝動,對於自己的荒唐行徑感到相當懊悔,但還是被檢察官依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李男見到酒醉OL竟色慾薰心,在超商內對女子伸出狼爪。(示意圖/記者陳以升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審酌李男爲了逞一己私慾,竟然就對不認識的美女性騷擾,侵害了對方的身體自主權,還對對方身心造成影響,所作所爲實不可取,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也沒有任何前科,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李男不服判決,認爲自己犯後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也沒有前科紀錄,而他的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一審法官判他有期徒刑3個月,不利於他迴歸社會,雖然可易科罰金,但他無力負擔陷入窘境。另外,李男強調自己年紀輕、社會經驗不足,緩刑才更能讓他檢討過錯,並有重新開始的機會,認爲一審法官量刑過重,決定上訴。
但高等法院認爲,一審判決並沒有逾越法定刑度,也沒有裁量濫用,李男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至於緩刑的部分,雖然李男犯後坦承性騷擾,但雙方卻未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讓人難以認定暫不執行刑期適當,李男應該要實際接受刑罰執行,纔會有警惕制裁的效果,不宜宣告緩刑。
而李男所提到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因此李男若不聲請易科罰金,也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不妨礙到工作以及維持生活,因此李男請求緩刑的部分也無理由,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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