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喝酒」拒絕酒測被罰9萬 法院翻案:不能罰!

政府下令嚴抓酒駕,但法院判決認爲,警察只有在特定情形才能攔測,考驗警方的執法方式。(圖/示意圖,與本新聞內容無關/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日前彰化一名保時捷駕駛因爲拒絕酒測,被警方開罰9萬元並扣車,到底民衆有沒有拒絕酒測的權利?去年桃園一名姬姓男子因爲自認沒有酒駕,拒測被開罰並吊照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法院認爲,警方只有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才能攔測,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

住在桃園的姬姓男子2014年8月13日晚間開車前往醫院照顧外婆途中行經楊梅中興路時,遇到警方酒測攔檢,他自認沒有喝酒,於是開過攔檢點才停下,當員警要求他配合酒測時,他表示:「我爲什麼要配合你們啊!就沒喝酒」,但員警回答:「我們要以儀器標準」。

最後因爲姬男二度拒絕酒測,警方當場開出9萬元罰單吊扣駕照,而且3年內不得考照;姬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他自認沒有喝酒才拒絕酒測。法院審理時,員警坦承姬男當時不斷強調沒喝酒,在場的人「也沒有聞到酒味」,但他們認爲,沒有在路檢站前停車,就必須接受酒測。

然而法官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攔停並要求配合酒測的前提必須是「已發生危害」,例如有人車禍受傷,或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例如車內酒氣十足、駕駛人神智不清等情形,警察在沒有任何合理懷疑前提下攔停並要求酒測,姬男本來就沒有接受酒測的義務

判決書中並強調,絕不能以「如果沒喝酒,爲什麼要拒絕酒測?」爲理由,強迫人民接受酒測,不然就違反「不自證己罪」及「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等原則。最後法官認定此案警方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判決撤銷原處分,姬男不需繳交9萬元罰單,也不用被吊銷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