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誘高雄少女犯什麼罪?律師提醒:父母求償時效「有2年」

楊孝文律師,經營「律小編法巢臉書專頁

從14歲少女離家青少年自我保護

日前發生高雄14歲少女疑似因求職離家失聯3日,9月1日在新竹地區某處民宅密室內尋獲,且經媒體報導指出,少女被尋獲時身上並無傷勢,且未遭受到侵犯,員警依法逮捕羅姓主嫌在內共3名嫌疑人,訊後依略誘、妨害自由罪移送法辦

引誘他人離家,會構成什麼犯罪

依《刑法》第240條以下規定,若使用「平和」的方式,使16至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或使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時,此時被引誘之人即便是因自我決定離家,或是行爲人取得被誘人承諾攜離,仍然會觸犯「和誘罪」,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若是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使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或以平和的方式對於未滿16歲之人爲拐取時,則觸犯「略誘罪」,依法可處1至7年有期徒刑。

不過,實務見解另認爲,若對於在外流浪之人加以收留時,因爲並沒有「誘離」(將被誘人移置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與親權人脫離)的行爲,故不會構成和誘或略誘的犯罪。

本案中,若嫌疑人等有以求職名義誘使少女離家,即便是採用平和之方式,因少女年僅14歲,此時仍然可能構成略誘罪嫌

▲ 高雄少女在新竹民宅的密室中被尋獲。(圖/ETtoday資料照)

將他人留置在密室內,會構成什麼犯罪?

《刑法》關於妨害自由的態樣,包含:奴役他人、強迫他人猥褻、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之行無義務之事)、恐嚇、侵入住居違法搜索等,並依照侵害程度分別適用相關規定。

其中,所謂「強制罪」,主要重在保障意思之自由,而「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除保障意思自由外,更着重行動自由之保護,侵害程度較前者更廣。且後者主觀上必須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意思,且客觀上也需發生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結果,始得構成該罪。

將他人留置在密室內,不欲任由其自行離去,此時比較可能涉及的應該是「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依照《刑法》第302條規定,最重將可處5年有期徒刑。

本案14歲少女雖未直接遭受捆綁而失去人身自由,但若有事實足以證明其遭限制僅得活動於該房間內,形同被拘禁於此一區域,仍可能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

▲ 律師提醒,父母若要跟羅姓保全主張親權損害賠償時效只有2年。(圖/記者張榮恩攝)

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嗎?

依照《民法》第184、195條民事侵權行爲之規定,若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自由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時,除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外,被害人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

而對於被誘人之父、母,若有重大侵害其等對於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監護權)時,父、母亦得加以求償。不過請求權時效爲2年,宜特別注意。

本次未成年少女離家事件,所幸在各方努力下未發生憾事,也特別呼籲父母應時常注意子女近況,不時提高警覺;青少年自身也應具備危機意識、儘量結伴同行,並向父母據實告知,避免陷入求職與交友陷阱,更不應輕信任何網路訊息。若遇到任何危險,應儘量保持冷靜,留意四周環境,機警尋求鄰近資源、警察機關或任何專業人員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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