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上訴案 港終審法院:繼續還押,擇日宣判
香港終審法院今(1)日開庭審理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保釋上訴一案,經過7小時的庭訊,法官宣佈黎智英還押監獄,擇日宣判。黎智英一早搭乘香港最高級別的囚車抵達現場,下車時不發一語、神情漠然,隨後在層層戒護下經由充氣隧道進入法院應訊。
▲港終審法院將擇期宣判保釋上訴案,黎智英還押監獄。(圖/路透)
黎智英代表律師於開庭過程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關於保釋的條文,違反無罪推定及由律政司舉證的原則,因此在憲制上的效力有疑慮,決定批准保釋時,已有考慮上述《港區國安法》條文。
律政司代表則表示,一般法院不能質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所作的決定是否合符憲法,「《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都屬於全國性法律,無分大小,因此辯方不能說《港區國安法》違反《基本法》而無效。」
黎智英由於被控欺詐罪及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遭羈押。不過,原定2020年底可以現金1,000萬元港幣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的黎智英,經香港律政司向終審法院就批准其保釋決定提出上訴後,再度還押監獄,至今已31天。
據瞭解,香港對於一般案件有「保釋假定」的原則,除非有好的否決理由,否則法庭都會批准被告保釋。不過黎智英案涉《港區國安法》,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提出上訴的理由爲「保釋假定」原則在國安法的案件未必適用,尤其黎智英案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即等同謀殺,法庭一般不會給予謀殺案的被告保釋,「若黎在保釋期間潛逃或再犯,會對社會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