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地檢署外潑酸 主謀精心策劃遭重判9年

男子陳韋傑指使張家豪在士林地檢署外對前女友潑酸,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依重傷害、誣告罪提起公訴。(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恐怖情人陳韋傑覺得蔡姓前女友非真心交往而心生怨懟,竟教唆張家豪攜帶強酸,埋伏在地檢署外教訓前女友,導致蔡女身上50%,2、3度灼傷,現領有殘障手冊,士林地院以張、李都不慎遭強酸潑濺,已知強酸會導致他人重傷,竟從頭部、背部澆淋而下,認陳等3人共同犯重傷害罪,分別判處9年、7年6月、6年,可上訴。

另外,陳與打工認識的廖姓女子,共同誣陷蔡女,教唆他人在陳的住處張貼恐嚇傳單,毀損陳的機車,陳又向警局報案企圖誣陷蔡女,依誣告罪判處陳有期徒刑6月、廖女有期徒刑3月。

去年9月12日,蔡女因被控恐嚇罪到士林地檢署開庭,庭後與父親打算共乘一輛汽車離開,下午4點多遭到張家豪從後方攻擊,潑灑鹽酸,導致身上多處2、3度灼傷,送醫救治時醫院發出病危通知。

警方循着車牌找到開車接應的李育龍,而潑酸的張家豪逃往花蓮躲藏,陳允諾要分別給李10萬、張50萬,但事後卻食言,僅支付6000元,2人被捕後供出幕後主謀是陳韋傑,並稱,自己不知道潑灑的液體是什麼,並無重傷害的犯意,希望能輕判。

判決指出,張家豪稱陳總共交付3桶不明液體,打算在7月底、8月底、9月12日零時犯案,但2次時,張有被液體噴到而燙傷,已經知道塑膠桶內是硫酸,具有強大的腐蝕性,對人體有極大的殺傷力

而李也說犯案當天,液體放在副駕駛座,不小心噴到右手,造成四處有腐蝕性傷口,顯見2人都知道若潑灑在他人身上將有極大殺傷力。

蔡女經醫院鑑定,顏面傷殘及灼傷後左膝膕疤痕攣縮、臉、四肢軀幹二至三度灼傷,佔總體表面積50%、約4500平方公分,並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背部、四隻外觀嚴重受損及排汗功能異常,已達身體重大難治的重傷害結果

蔡父當庭則說,1個女兒養到20幾歲,現在快要退休,沒想到在法院外他們膽敢做這種事,女兒現在開了9次刀、第7次時在女兒面前哭到崩潰,上次複診時,醫院幫她剪一個皮,她叫得很大聲,醫院外面的人都嚇到,「我的心在滴血,我怎麼承受?說一聲道歉就夠了嗎?我自己的女兒被傷成這樣,我都沒有辦法保護她,我不知道被告爸爸媽媽都是怎麼教導,請法官加重量刑。」

判決指出,陳等3人共同犯重傷害罪,犯後態度惡劣犯行非常重大,陳判處有期徒刑9年、張男有期徒刑7年半、李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