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性侵陪酒妹 酒店幫忙賠1萬元

去年鄭姓男子到臺北市大安區一家酒店消費,但鄭男卻利用在酒店上班的女被害人喝醉進入包廂廁所時,進入廁所加以性侵,臺北地方法院仍依犯乘機性交罪將鄭男判刑3年3月。(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3月鄭姓男子到臺北市大安區一家酒店消費,但鄭男卻利用在酒店上班的女被害人喝醉進入包廂廁所時,進入廁所加以性侵,案發後,酒店要求被害人籤和解書,由酒店賠1萬元,鄭男賠償5000元,但臺北地方法院仍依犯乘機性交罪將鄭男判刑3年3月。可上訴。

鄭男去年3月6日傍晚到臺北市一家酒店消費,喝到隔天凌晨,一名陪酒小姐因不勝酒力進入包廂廁所內,鄭男隨同進入包廂廁所,將她抱至洗手檯上加以性侵,被害人得知受辱,隨即告知友人及酒店人員,並報警處理。

臺北地院斥責鄭男所爲應予非難,被害人雖自酒店處取得1萬5000元,其中由酒店出資1萬元、鄭男出資5000元,並籤立和解書,但這是被害人因酒店要求方籤立和解書,難認已與鄭男達成和解,將鄭男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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