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委被提名人:謝宜容可再任公務人員 「但也要有機關首長肯用」

▲前北分署長謝宜容。(圖/翻攝YouTube)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3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考試委員人事案,白委林憶君詢問,勞動部霸凌輕生案中被指涉霸凌的前北分署長謝宜容,是否能再任公務人員?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之一呂秋慧迴應,公務人員被免職確定後,現行法制是可以再任的,但要至少1年不能再任,自己不適合對個案評論,但這是轟動國內、大家都非常痛心的事件,「謝宜容將來即使要再任,也要有機關首長肯用她。」

林憶君詢問,謝宜容被記兩大過,如果沒有提救濟,就領不到年終,她還是有機會走救濟管道?呂秋慧迴應,《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規定很清楚,所有公務人員對於行政處分不服的話,可在30天之內跟保訓會提起覆審,根據媒體報導,謝宜容是一次被記兩大過免職,根據規定她必須先停職,可在30天之內提起覆審,根據結果,她也可以往上,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救濟機制。

林憶君詢問,目前勞動部處理方式大家好像滿意,但消除衆人怒火後,謝宜容現在好像還是很有底氣,如果謝真的被免職,未來否可以當機要人員或政務官?呂秋慧表示,公務人員被免職確定後,現行法制是可以再任的,「只是被免掉現職,但她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未來還是可以再任」。

呂秋慧也補充,銓敘部當時也考慮到,有些人馬上再任,社會觀感真的很不佳,所以有提《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對於公務人員被懲戒撤職,必須停止任用1至5年,也就是她被免職後要至少1年不能再任。

呂秋慧強調,現行法制上,如果公務人員犯錯喪失公務人員資格,被移付懲戒,《公務人員懲戒法》裡的第一項就是「免除職務」,除免掉現職外,也從此不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所以除非是免職的免除職務,這個懲戒處分謝宜容就不能再任公務人員,「所以依照現行規定,免職是可以再任」。

呂秋慧表示,謝宜容已經提起救濟、進入相關程序,不適合對個案評論,謝宜容的免職雖然可以再任,但這是轟動國內、大家都非常痛心的事件,「謝宜容將來即使要再任,也要有機關首長肯用她」,機關要進用這樣的公務人員也必須多加考量,這牽涉到社會觀瞻,雖然久了會比較淡忘,但這個機關也要有勇氣,否則恐怕是全民注目的事件。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請給自己機會: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