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買頂樓竟發現基地臺在旁 法官:打官司拆掉
▲買下頂樓才發現一旁的基地臺,法界人士建議打官司拆除。此爲示意圖。(圖/記者季相儒攝)
頂樓通常因爲通風、採光好,價格比起同地段房屋都貴。但如果開心買下頂樓後,發現一旁已經被裝設無線電基地臺,管委會還回說前幾屆的住戶大會已同意裝設,那該怎麼辦?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等規定,可以打官司推翻管委會決議,拆掉基地臺,避免長期暴露在電磁波下。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臺北地院法官郭力菁指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爲,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否則該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即不生效力。
郭力菁解釋,上開規定即是在保護各該利害關係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避免事不關己的其他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以多數決方式強行通過在公寓大廈之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以侵害該頂層或設置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權益,故上開規定具有強行法規之性質。
郭力菁說,若頂樓住戶不同意在頂樓設置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縱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多數表決同意設置,該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也是無效。管委會不能據此無效之決議同意電信業者設置無線電基地臺。
郭力菁另外指出,還有另外的請求權基礎,因爲頂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既屬頂樓平臺之共有人之一,其即得依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妨害排除之規定,請求電信公司拆除係爭基地臺及依民法第821條之規定,爲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將頂樓平臺回覆原狀返還全體共有人。這樣就能避免長期暴露在電磁波下,影響身體健康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