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電燦圓聯姻 公平會點頭

晶電與璨圓申報事業結合乙案,屬於水平結合型態公平會點頭通過。(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27)日第1190次委員會決議有關晶元光電與璨圓光電申報事業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公平會指出,其參與結合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皆爲高亮度發光二極體(LED)磊晶片晶粒,是屬於水平結合型態。

晶元光電擬透過轉換方式取得璨圓光電全部股份,並將透過指派璨圓光電董事,直接或間接控制其業務經營人事任免。因晶元光電102年於我國LED晶粒(含晶片)市場佔有率暨晶元光電及璨圓光電上一會計年度(102)之營業收入,超過公平會所公告金融機構事業之申報門檻金額,符合申報結合之門檻規定。

公平會認爲,依照我國LED產業外銷爲主,LED晶粒(晶片)產品國際貿易障礙低、全球均有供應商客戶,交易相對人容易於全球選擇或轉換交易對象,參與結合事業於國內、外至少面臨20餘家之競爭,處於相當競爭狀態,渠等或爲晶粒(片)生產廠商,或爲垂直整合廠商,經營及競爭策略未盡相同。

同時,國內競爭廠商所產製之晶粒產品應用市場亦有別,彼此間仍以品質、產品特性等爲效能競爭,因此公平會指出,在兩者結合後,尚難有限制競爭之疑慮,另參與結合事業之競爭同業、上下游交易相對人對本案亦多持正面肯定意見或表示無顯著影響

LED晶粒(片)之原料目前多數仍仰賴進口,公平會預估,結合後應可提高參與結合事業與上游廠商之議價能力,降低研發及營運成本,加強面對國際大廠競爭之能力,對國內整體經濟應具有正面效益。此外,目前LED產業尚無其他法令資本額關稅障礙等市場進出限制,因此本案結合後,應不致對相關市場產生參進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