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竟擔任家人辯護律師打誣告官司告人 遭罰薪俸3月

檢察官竟代替家人官司,遭懲戒法院款。(圖/123RF)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全中,2012年在職期間,竟協助家族成員打行政訴訟,以辯護人自居,遭南投地檢署發佈「促請注意」。沒想到他的妹妹在2017年間與人糾紛,王全中又以辯護人身分,參與妹妹與人的誣告等3件訴訟,遭送懲戒法院議處。懲戒法院1日判處罰款金額違任職時最後月俸三個月。

本案也是懲戒新制上路後,首件由「國民法官全程參與審判,並作成判決之案件,在我國司法史上具有極爲特殊及重要的意義。本案由3位職業法官與2位民間參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期中2位參審員分別爲醫師丘彥南人權公約聯盟執行長黃怡碧

王全中原本在南投地方檢察署擔任檢察官,事發後已於2019年10月1日辭職。但他2012年任職期間,曾代理家族成員(包含妻、子、岳母等人)參與行政訴訟,經南投地檢署發佈「促請注意」。但他仍不以爲意。2017年間,王全中的妹妹與人發生糾紛而衍生誣告、傷害及僞造文書等刑事訴訟,王全中就以胞妹之辯護人、代理人身分參與3件刑事訴訟。他還在訴訟中表明檢察官身分,聲請法官迴避,且有「警詢偵查陪同」「具狀聲請交付審判」等執行律師業務情事。南投地檢署因此將他送個案評鑑,之後檢評會決議監察院彈劾,監察院彈劾後再將他送懲戒法院議處。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核心在於現職檢察官得否以辯護人之身分,參與家族成員之刑事訴訟案件?經過評議後,合議庭認爲「訴訟當事人間存有對立之本質,檢察官代理家族成員參與訴訟,無論有無濫用權勢或關說營私,然其『外觀偏頗(appearance of bias)』與『外觀上不當(appearance of impropriety)』之疑慮,凡具備通常理性認知之第三人觀點,亦難釋疑。尤其被付懲戒人另有『警詢偵查陪同應訊』『具狀聲請交付審判』等逾越審判辯護之範圍,涉及『偵查中在場』及『律師強制代理』等執行律師業務之情事,其兼職參與訴訟,核與法官法第16條第5款、第18條第1項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前段規定,並不相容。」因此懲戒法院最後判決,對王全中罰款,其數額爲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