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救護車死亡 消防員有鳴笛無責任
北市消防局一輛救護車去年2月13日晚間執行救護任務,不慎與直行機車相撞,機車騎士顱內出血死亡,家屬控告開車的消防員業務過失致死。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爲救護車出任務,依規定有鳴放警笛、閃燈,事故鑑定委員會亦認救護車已完成左轉,沒有肇事責任,因而對消防員作出不起訴處分。
郭姓消防員在案發當天晚間8點8分接獲報案,與詹姓消防員共乘一輛救護車前往洲美街處理案件,途中有開啓警示燈、警報器、左轉燈,8點17分左轉進入洲美街時,一輛許姓騎士的直行機車撞擊救護車右前方,騎士送醫搶救,4天后因顱內出血宣告不治。
家屬認爲救護車高速貿然轉彎,而開車的消防員表示,他有煞停等待對面車輛,且警報器有變頻提醒,轉彎過程持續有助益對向來車,直到聽到撞擊聲,才發現機車騎士倒地,並立即施以救護處置,否認有過失責任,能注意的部分都注意了。
檢察官調閱消防隊的出勤紀錄,發顯示確實有民衆需要幫助,派遣令上記載「BLS派遣!病患意識不詳、呼吸不詳」,使用警鳴器、紅色閃光燈符合規定。
檢察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有一輛未禮讓救護車的汽車,消防員左轉時立即減速,車禍發生前,已經左轉完成,其他車輛也已經停下,騎士未減速直接撞上救護車,消防員並沒有任何責任,認定救護車駕駛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