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你的貪杯 他的遺憾

臺灣人的「酒國文化」由來已久,然勸酒、拚酒後的酒駕肇事卻害人害己。(圖/視覺中國CFP)

酒駕事件層出不窮,輕則損人傷,重則危及他人生命。各界批判聲浪從未停歇,即使政府不斷修法提高刑度罰則,但根深蒂固的飲酒文化仍難以改變。所謂「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大家琅琅上口的宣導詞,意在提醒大衆勿在酒後開車,以保障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一時的貪杯,可能造成無數家庭的遺憾,「拒絕酒駕」應從你我做起,自律律人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資料統計,2017年1~4月臺南道路交通事故A1類(注1)及A2類(注2)死傷數共計有7,114件、9,667人傷亡。其中酒駕肇事死傷人數爲144人,相當於每日約有1.2人的傷亡和酒駕相關。以臺南市爲例,2015年及2016年取締酒駕件數各爲8,936件及8,446件,2017年截至6月11日止,取締件數計爲4,111件,足見雖警方取締酒駕不遺餘力,但以身試法的民衆仍不在少數。

臺南今年初曾發生有民衆因酒駕案緩起訴期滿沒多久,又再酒駕撞死婦人逃離現場的事件,雖事後與家屬和解,法院仍判刑3年6個月。酒駕殃及無辜百姓寶貴生命,即使再多的賠償也換不回。

酒駕事件深爲國人所痛恨,政府雖致力於宣導並展現公權力,但酒駕事件依舊頻傳;罰則雖高,還是有人知法犯法。這與國人特有的勸酒、拚酒文化息息相關。聚會時在三五好友起鬨下,爲了「面子」、「自尊心」、「輸人不輸陣」,即使已不勝酒力也要勉強幹杯。

喝酒應酬本非壞事,但喝酒後應有方案取代自駕,最糟情況是自我感覺良好,堅信運氣好不會被抓,即以「我沒醉」的僥倖心態駕車上路。這猶如一顆移動的未爆彈,視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爲敝屣實則害人害己。

▲臺南市警二分局經常針對轄區內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執行稽查、攔檢、取締勤務,有效遏止酒後駕車及肇事行爲。(圖/警方提供)

有鑑於近年酒後駕車數量始終居高不下,我們於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由於現行酒駕最低可罰1.5萬元,但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無照駕駛是違規載運土方者,開罰都是4萬元起跳。我們認爲三者的危害性相當,故提案將酒駕開罰的下限提高到4萬元,上限則仍爲9萬元。

此外,要求汽車所有人不論是否知曉駕駛人將酒駕,都必須負一定程度之責任,以達社會力量防制酒駕的效果。提案中也規定,汽車駕駛人酒駕或吸毒者,不問該車輛是否爲駕駛人所有,應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值得一提的,就是每當酒駕事件發生時,「鞭刑」處罰又再度受到大衆討論及關注。國人普遍認爲唯有自己親身經歷過痛苦,對於無辜他人遭受酒駕造成的身心傷害,才能感同身受。以新加坡爲例,嚴重肇事者,可處6次鞭刑。然臺灣或許因人權及社會文化風氣使然,此種處罰方式若要落實,尚有不小阻力。

酒駕如同理性與人性間的拉鋸,駕駛人理應守法,卻又過於自信酒量而開車上路。酒駕除重罰及透過警方取締外,最根本之道,在於重視他人的生命價值,建立正確的飲酒觀念與守法素養,才能確實杜絕酒駕機會。

我們無法預知下位酒駕被害人會不會是我們的親朋好友,預防勝於賠償,「拒絕酒駕」該由自身做起。不論是委請代駕、搭乘計程車或大衆運輸工具等替代措施,都該珍惜自己的生命,更應尊重其他用路人的權利。愛護每個寶貴的生命,讓大衆能行得安全與安心。

注1:A1類事故係指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之內死亡之交通事故。注2:A2類事故係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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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偉哲,來自臺南,美國耶魯大學哈佛大學碩士,現任立法委員。連16次獲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優秀立委」肯定,曾推動修訂《動物保護法》、《商標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廢棄物清理法》、《災害防救法》等,關心臺灣農業、經濟、民生等議題,致力縮短南北發展及城鄉差異。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