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落幕】林智羣/檢方不上訴,Happy ending?
浩鼎案一審宣判無罪,士林地檢署研議後也決定不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當然翁啓惠的社會名譽及聲望甚至人格遭到無情的摧毀,那份愛臺灣這片土地的心情受到嚴重傷害,這樣的結果是不可逆的,但是對於一個被搜索、以貪污重罪被起訴的案件,這已經是可以想像到的最好的結局了!
地檢署勇於認錯
1/地檢署勇於認錯,決定不上訴這個決定,也許對地檢署面子有若干傷害,但站在保護人民的立場,這樣的決定是對的!
如果檢察官只爲了自己的面子而不斷上訴,被告一再被折騰的社會成本,只是爲了維持地檢署的臉面,那也是辜負了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的「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檢察一體
2/另外從法律面來看,士林地檢署是根據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20、21點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第20點第1項是這樣規定的,檢察官於審查第一、二審之無罪判決,如認其認事用法確無違誤,並無上訴必要,經載明理由或意見送請檢察長覈定後,應即不提起上訴。
這是給地檢署檢察官的一個判斷空間,也就是當一審或二審無罪,檢察官發現法院判斷正確,起訴檢附的證據明顯無法說服法官時,可以說明理由報檢察長覈定,決定不上訴。
第21點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案件應否上訴或非常上訴有疑義時,檢察總長、檢察長應邀集主任檢察官、承辦檢察官會商,並依據案卷審慎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這是針對有疑義的案件,就是這個案子有沒有上訴空間有疑問時,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可以找主任檢察官跟承辦檢察官討論,決定是否上訴。
上面兩個規定,其實是檢察系統在「案件起訴後」的煞車,也就是起訴後發現證據不足以認定有罪,甚至法院審理過程新發現或揭露的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無辜,那檢察系統可以利用這兩個規定,進行煞車,讓案件不要在法院系統繼續跑下去,讓無辜的被告可以提早下車。
不過接下來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地檢署面對這樣的社會矚目重大案件,他的好球帶是放寬了(傾向有罪推定)?還是變窄了(傾向無罪推定)?
根據法務部發布的統計資料,地檢署從民國95年至105年,案件起訴率是42%至49%,也就是有案件進地檢署,其中有42%至49%會被起訴,而這些被起訴的案件,到一審有94.9%至96.4%會被判有罪。
那翁啓惠浩鼎案,是落在那42%至49%裡面,被起訴,這個沒什麼,但進入一審後,這個案子竟然落入那被判無罪的5.1%至3.6%,這就非常匪夷所思了!
畢竟這麼重大的案件,社會大衆對檢察官的合理期待,都是認爲檢察官會審慎檢視手上證據,不會隨便出手,檢察官偵查後,既然決定起訴,必然有相當明確的犯罪事證,結果進入一審,這個案子竟然被判無罪,而且是檢察官起訴案件裡少數被一審法院判無罪的!
一審判決出來後,檢察長召集主任檢察官及承辦檢察官討論後,也認爲依目前訴訟實務運作及貪污有罪判決證據力門檻,難獲改判有罪機會,那這樣的結果只會指向一個可能性,就是社會矚目案件,可能會讓檢察官見獵心喜,導致好球帶放寬(傾向有罪推定)!
當然這只是一個個案,目前並沒有統計上的數據可以證明這樣的可能性存在,只是單從這個案子的發展歷程來看,上面所說的可能性,確實存在!
這個文章並非想要追究誰誰誰的責任,而是檢察系統其實可以針對類似個案進行檢討,像是大醫院內部討論手術失敗案例一樣,目的不是追究責任,而是找出這個案子爲什麼會犯錯的原因?犯錯在哪裡?
沒有經過這樣的深刻檢討,檢察系統可能未來還是會在相同的地方犯下一樣的錯誤,不僅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對被告而言,也是一種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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