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身障女回家性侵還拿刀砍全身血 本土男演員重判10年
▲江男去年在住處性侵女子,還拿菜刀砍對方。(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臺灣本土劇江姓男演員去年5月初在臺北市住處附近,搭訕一名肢體殘障的被害女子,並以「你滿身大汗,要不要到我住處休息一下」爲由,將對方帶回住處企圖性侵,該女奮力抵抗還說「我尊重你是大哥」,卻被江男拿菜刀砍得全身是血,且最後仍遭玷污。臺北地院審理後,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江男有期徒刑10年,可上訴。
江男當庭辯稱,當時該女一直捶打他,他纔會拿起桌上菜刀,以刀背砍她,他有跟對方說要給幾百元跟她發生性關係,「她也沒說話,也沒說不好,她還主動表示要幫忙口交。」江男辯護律師還說,因爲該女僅以賣口香糖爲生,收入微薄,母親也未給予生活費,確實有因經濟問題而同意與被告性交的可能。
不過,該女則證稱,當天在市場賣口香糖碰到江男,對方看她汗流很多,就叫她一起到住處休息一下,進房後江男就叫她躺牀把衣褲脫掉,「說這樣比較涼」,沒想到江男竟一直要摸她下體,她緊張地不斷撥開手,還說「我尊重你是大哥,不要對我做那件事」,但江男卻拿出抽屜的菜刀,表明若不願發生關係,就要讓她死,「我還說如果可以選擇,我寧願死」,但江男聽完竟開始拿刀砍她的頭、手臂,逼她把內褲脫掉,「我真的很害怕,纔會幫他口交。」
判決出指出,被害人案發後情緒激動、無法言語,未再外出賣口香糖,且出庭作證時必須經司法詢問員及社工安撫後,才能繼續證述,但過程中時有情緒激動,聲音高亢,甚至閉眼沉默,還說想跟被告拼個生死,顯非與他人合意性交後的正常表現,足證被告辯稱有獲被害人同意等語,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合議庭認爲,被害人雖領有重大傷病卡,但只是身體殘障及語言殘障,而兩人並非完全不認識,被害人還尊稱被告爲大哥,沒有證據認定被害人知悉被告邀約「休息」實爲性交易,至於被害人與家人同住,花費雖少,但販賣所得足供其日常花費,因此辯護人所述純屬臆測。
臺北地院審理後,審酌被告爲滿足慾念,以強暴方式逼被害人發生關係,侵害其性自主權,造成其身心受創,雖然被告於審理期間表示願和解,但被害人因受創甚深而拒絕,因此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