夠不到私募產品門檻想出歪招 券商員工組織客戶“拼單”被罰
根據相關規定,合格投資者投資單隻私募產品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這樣的資金門檻常常把一些投資者攔在門外。
近日,山東證監局公佈了一則罰單信息,直指券商員工私下組織客戶“拼單”購買私募產品的違規行爲。
過去,監管機構曾多次發文提示“拼單”組團購買私募產品等違規行爲的風險。
券商員工組織客戶“拼單”
收警示函
這則罰單顯示,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鄒平黛溪三路營業部從業人員張濤、劉愛萍、孫春燕和王立平在銷售“江蘇高投掘金一號新三板投資基金”業務中分別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問題:
一是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風險;二是向投資者承諾收益;三是私自組織投資者彙集資金至指定客戶名下購買該基金;四是未落實客戶實名制管理要求。
山東證監局認爲,上述行爲反映出這四名人員合規意識淡薄,執業行爲不規範,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之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張濤、劉愛萍、孫春燕和王立平等4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 (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根據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個人投資者要求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在該案例中,券商員工在銷售產品時的違規行爲第三條“私自組織投資者彙集資金至指定客戶名下購買該基金”直指券商員工私下組織客戶“拼單”購買產品的行爲。記者翻閱近年來證監會罰單發現,過去因私下組織客戶進行集資購買產品而被罰的案例較爲罕見,值得業內關注和自查。
違規“拼單”不可取
無獨有偶,今年4月7日的另一則監管信息也顯示,一名德邦證券上海營業部的員工,因爲自己與客戶“拼單”購買資管產品,而被上海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該罰單顯示,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張健梅在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涼城路營業部任職期間,與客戶共同出資購買有關資產管理計劃產品,約定收益與風險共同承擔。
上海證監局認爲,上述行爲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現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實際上,上述兩個“拼單”案例都展現出個別證券從業人員的合規意識淡薄,執業行爲不規範。
對於投資者來說,在購買產品前也應增強投資風險意識,任何金融產品都存在一定風險,私募產品也並非“穩賺不賠”,應該理性投資,不要被“保本”“保底”“高收益”等噱頭所誘惑,主動避開“湊單”“拼單”等違規行爲,謹防上當受騙、遭受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