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共場合故意侮辱警旗將依法處罰
人民網北京11月30日電 (朱紫陽)公安部今日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對《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進行解讀。
發佈會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規定分爲總則、警旗的式樣和規格、警旗的授予和請領、警旗的使用、法律責任、附則6個章節,同時附有警旗旗面式樣和警旗的製法2個附錄。
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門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警旗授予、請領、核發和宣傳教育等事項,警務裝備保障部門負責警旗製作、發放、回收處理等,警務督察部門負責監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項。
規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須報經受旗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對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場合故意以損壞、塗劃、玷污、踐踏、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規定使用警旗的單位將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目前,規定仍處在試行階段,公安部將聯合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結合遇到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修改完善,也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