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嘆離婚母10年給2000元 「只見兩次面」卻討每月1萬元花用
59歲的陳姓婦人在兒子10歲時與黃姓前夫正式分開,母子倆僅見面兩次,並給出2000元的零用錢;28年之後,她聲稱因爲身心障礙關係可以入住安養中心,每月費用4萬5000元,因此提告要求黃姓兒子支付扶養費,雖然獲判每月可取得2700元,但她提出抗告堅持要拿1萬元,日前則被臺南地院法官駁回。
▲黃男控母親10年只給2000元。(示意圖/記者周亭瑋攝,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陳婦在臺南市經營檳榔攤長達15年,目前仍持續經營中,甚至還當起女房東,擁有穩定的租金收入,由於肢體障礙的關係,行動很不方便,生活也需要他人照護,但3名子女中只有黃姓兒子沒有給付扶養費,吳姓兒子按月給付1萬5000元,黃姓女兒則貼身親自照顧,這才決定向黃姓兒子提告。
挨告的黃男無奈表示,母親其實相當有錢,之前曾資助姊夫10萬元買車,雖然雙親很早就離婚了,但母親直到他10歲才離開,之後兩人僅見過兩次面,每次都會拿到1000元零用錢,「依民法規定20歲爲成年,我在這10年間只拿到媽媽給的2000元,正值身體發育、青春期的我要如何果腹、維持溫飽?」
▲陳婦堅持要黃姓兒子每月給付1萬元的扶養費。(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黃男接着說,成長階段中母親沒有給予任何關心或陪伴,改嫁之後還有育有一子(吳姓兒子),後來老了行動不便,他心軟提供房子給母親住,卻遭反過來要求支付每月1萬元的扶養費,根本不公平。臺南地院法官認爲,陳婦聲稱安養中心每月收費4萬5000元,實際上並未入住,考量到黃男經濟能力不佳,最後裁定他應每月支付母親2700元的扶養費。
不過,陳婦不服上述判決結果,堅持每月一定要拿到1萬元,於是提出抗告,但還是在本月初被臺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全案不得再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