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週記】釋字 775號:累犯加重爲何違憲?
▲大法官近日做出775號解釋,引起廣泛討論。(圖/視覺中國CFP)
(編按:22日大法官做出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如果被判刑確定後,又被發現符合累犯規定而遭檢方追殺、加重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有違,宣告違憲。)
累犯,就代表一錯再錯,爲什麼大法官要宣告累犯是違憲的?
累犯究竟是什麼?
刑法47條規定,只要你服刑期滿出獄(或假釋期滿),5年以內「故意」再犯任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你就是「累犯」,那你犯的罪的本刑,就要加重 1/2。
不只如此,如果已經被判決完,才發現原來你是累犯!那檢察官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裁定,來把你欠的刑度補回來,關好關滿(刑法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爲什麼累犯會這樣加重規定?主要是因爲如果都關過你,你還在 5 年內「故意」犯罪,就代表你先前沒有在監獄裡好好反省,需要更多的時間來矯正你,幫助你重返社會,所以會把你後來犯的罪刑期加重。
發生什麼事?
本次有 9 份聲請書,其中 4 份是「法官」聲請的,另外 5 份是「人民」聲請的(這 5 份「全部」都是手寫,看到眼花),所以我們簡單介紹其中一個案件。
事情是這樣的,故事的主角是A,他之前因爲「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判刑3個月,出獄以後,收到「教育召集令」——這大概是所有男生的惡夢——「教育召集令」就是當完兵後,你還是有可能會收到這個命令,你必須去你家附近的營區受訓。對,因爲很煩,所以A不打算回去,因此就這樣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面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因爲他在剛服完刑不到一年就觸犯這條罪,很明顯是個「累犯」,應該要加重刑期,變成4年6個月以下的牢獄之災。
審到這個案子的法官覺得不太對,他認爲有三個理由違憲,並且提出釋憲。
第一,他覺得這樣規定違反「一事不再理」,因爲被告犯兩次罪,但是爲什麼「後罪」會因爲「前罪」而增加刑期?這樣不就是前面的錯,服完刑之後,還要因爲後面的錯,再評價一次?
第二,前案和後案沒有關係,爲什麼可以這樣相連結?我們理解希望犯錯的人不要再犯,但是有時候「前罪」和「後罪」的犯罪狀況差異甚大,常常是沒有關係,這樣之連結,會有「不當聯結」的可能性。
第三,國外像是瑞士、德國,都已經將「累犯」刪除。如果真的覺得犯罪人罪行重大,法官本來就可以有一定的裁量空間來判刑,究竟爲什麼需要法律強制規定一定要加重其刑呢?
大法官爲什麼會說是「違憲」?
第一,大法官認爲「累犯加重(刑法47條)」不會有「一事不二罰」的問題。因爲,大法官認爲「累犯」的規定,主要是在加重處罰「後來的犯罪」,跟「前面的犯罪」沒有關係,所以不會違反一事不二罰。
第二,大法官覺得,累犯加重本身不違憲,但刑法第47條規定累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違憲!因爲,這個規定根本忽略「個案不同的狀況」。
舉例來說,確實有個人是「累犯」,但法官審完之後,發現這個「後罪」犯罪情節其實根本不嚴重,很想判輕一點,甚至「易科罰金」或是「社會勞動」就好,但是今天這樣規定,法定期刑被迫提高,很有可能導致法官認爲輕微犯罪的人,本來不用坐牢,被加重後變成一定要坐牢。造成被告承受過重的罪刑,所以大法官認爲「最低本刑加重」的部分,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以及比例原則,所以違憲!
第三,大法官認爲,已經判決完,檢察官卻可以聲請重新加重刑期(刑法48 條),這個部分違反一事不二罰,違憲!
大法官說,國家必須要維護「裁判效力」的信賴,不可以隨意輕易更動判決結果,否則人民會不信任法院。因此「一事不二罰」的目的就在於避免人民因爲同一件事,而遭到重複審問的危險,帶給人民痛苦與折磨。因此即使判決完才發現是「累犯」,仍不應該再重新審判,加重其刑。
第四,最後大法官認爲,未來的審判,應該要對用「科刑」這件事情更加謹慎,對於被告的加重還是減輕事由,應該要有證明方法並充分辯論,並且具體的說明爲什麼我會給你判「幾年」,這樣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權。有沒有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詹森林大法官認爲,累犯的立法理由裡面有提到,累犯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爲一般的刑期根本沒有矯治他,因此要加重處罰。但是,他從相關資料中發現加重處罰「累犯」根本無法解決犯罪。所以,詹大法官認爲多數意見並沒有處理本案的「立法事實」的疏漏,是很可惜的。
黃璽君大法官則認爲,反正無論如何都可以適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以,根本就沒有多數意見所說的「不分情節加重」的狀況,黃大法官認爲沒有違憲。
湯德宗大法官意見和黃璽君大法官類似,但也補充他認爲「一事不二罰」本來就是有例外,不是絕對的價值,例如「再審」。所以不是判決完就不可以做任何變動,本案的規定並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吳陳鐶大法官也是類似的態度。
至於黃昭元大法官的意見書是這樣說的:「刑法第59條並不是戰鬥力破錶的烈空座神獸,一經召喚,即可剋制阿爾宙斯而解除危機。反之,正因爲法律效果過苛,所以才需要適用刑法第 59 條。如此召喚超級進化版的59神獸來解決累犯應加重規定的合憲爭議,正好凸顯該規定之實屬過苛、違憲。」
我太久沒接觸神奇寶貝了(怎樣我就是不想叫他寶可夢),有人可以告訴我那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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