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妹被「親臉摟腰抱抱」 法官:未必猥褻,業者無罪
臺中市林姓男子開設經紀公司,由張姓馬伕載送傳播妹四處陪男客,檢方依妨害風化罪起訴兩人。不過,法官認爲,傳播妹上班時和男客難免會有肢體碰觸,像是被要求親臉、牽手和擁抱等,但這不代表就是猥褻行爲,且林、張未指示傳播妹提供類似服務,因此判決無罪。
檢警調查,林男和張男媒介傳播妹到KTV和汽車旅館場所陪客人,雙方有親吻、擁抱和摸大腿等親密行爲,被依法送辦、起訴。
林男供稱,旗下傳播妹有分兩派,一派是外型較差,可以被客人毛手毛腳;另一派條件較優,不準被吃豆腐,但強調都未要求傳播妹被猥褻。
法官說明,所謂猥褻是指足以挑逗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性慾,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有傷風化行爲,包括摸女性胸部、生殖器和臀部;「蜻蜓點水」接吻非猥褻,「喇舌」幾分鐘纔是猥褻;親臉、摟腰也不算猥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