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沖:容積鬆綁如房市QE 不可濫用
陳沖表示,經濟上適當的量化寬鬆(QE),也許可有一時的榮景,但無節制的QE,將造成物價飛漲,通貨膨脹,遲早釀災惹禍。容積上的QE也是一樣,爲防微杜漸,陳沖認爲,內政部除研修都市計劃法第83-1外,不妨公佈全臺各地增額容積的總數、公益成效,也研究一下應否設定上限,以免造成「惡性容積膨脹」。
2006年3月時陳沖曾針對聯勤信義土地天價標售案建議,容積率移轉在性質上是以鄰爲壑,將交通、公設、空污、熱島效應等問題推給容積移入地區,對周遭民衆的衝擊,未追蹤評估,也構成房地價格的扭曲,應通盤檢討。
陳沖說,臺灣容積制度,向來有法定容積、獎勵容積、容積移轉等措施,2008年底立法院又新增折繳代金方式。只要起造人有錢,即可憑空變出容積,代金代辦什麼,民意機關也沒追蹤考覈的設計,此種修法可謂愈修愈退步,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雖說城市發展、都市計劃多有因地制宜需要,許多細節都應由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訂定,但母法中不但欠缺折繳代金的原則,而且連折繳代金的法律定義,都付之闕如,這些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竟均由施行細則或行政規定代勞處理。
不動產專家常說,容積是公共財,容積較高的地區,應該就有相對較多的公共設施,以免影響生活品質,政府有管控容積的權力,相對就有維護地區容積品質的責任。陳沖強調,容積攸關人民權利義務,在此不僅指起造人的權利,還涉及周遭鄰近居民的權利,可惜長期以來,關於容積的管理,竟一直倚賴都市計劃法第39、83-1等條簡略的文字,及一些常惹爭議、次級法律基礎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