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被自己的車撞算不算“第三者”?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付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一名車主被自己的車撞傷後,造成九級傷殘,保險公司以車輛被保險人不屬於事故第三者爲由拒絕賠償。近日,達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調解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2年9月6日,原告大海(化名)到一家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車,現場檢車人員在駕駛原告車輛過程中,不慎將原告撞傷,造成原告胸骨骨折、多條肋骨骨折,經鑑定爲九級傷殘。
事故車輛已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強險,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爲原告,亦系該車輛的被保險人。
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支付賠償金遭到拒絕,便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與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大海(化名)系被保險人,其身份不能轉換爲第三者,因此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車輛致傷,不屬於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被告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關於原告大海是否屬於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的問題,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在自身車輛之外受到本車的碰撞導致受傷,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的特徵,故應認定原告大海屬於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關於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是否應當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爲本車上人員的除外”,故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是否應當賠償的問題,本案中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主張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就原告的損失不予賠償,但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盡到相關的免責提醒義務,其主張不能成立,故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對原告大海超出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法官通過釋法明理,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一次性賠償大海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等共計40000元;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願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一次性賠償大海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3002.6元;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及駕駛車輛的檢測人員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各方當事人關於本案糾紛一次性解決,再無其他爭議。(達拉特旗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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