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發勒頸拖行又搓下體 辯泄憤遭判刑確定
▲鄧男公開掀朋友衣裙、搓揉。此爲示意圖。(圖/記者蔡紹堅攝)
桃園鄧姓男子2年半前約出一對姊妹花到桃園市錢櫃KTV歡唱,結束後,鄧男與姊姊在電梯中發生口角,鄧男怒不可遏。出了電梯後,鄧男竟在大廳衆人與未成年妹妹目睹下,拉扯姊姊頭髮,並以手肘勾住姊姊脖子、架在腋下拖行至大門外花圃,被害人因拉扯跪地,鄧男竟在衆目睽睽下,由後方掀起被害人上衣揉胸,又掀起裙子伸手進底褲搓揉下體,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最高法院20日依強制猥褻罪,將鄧男判刑10月定讞。
鄧男當時怒氣勃發,員警獲報前來,鄧男還多次大罵員警三字經,此經二審以依侮辱公務員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已先行確定。
鄧男犯案後被帶回警局並否認犯案,但檢方根據監視器畫面與被害人供詞,將鄧男提起公訴。鄧男一審被依強制猥褻、侮辱公務員2罪,分別判刑10月與3月。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被害人指稱鄧男還藉機指侵,應犯可處3至10年的強制性交罪。但高院根據驗傷結果與被害人妹妹供詞,認定鄧男並未指侵,但客觀上仍構成強制猥褻的犯罪情狀。
至於鄧男則否認具有強制猥褻的犯意,辯稱當時情緒失控幾近發瘋,揉胸部份是因拉扯時不慎碰觸;至於搓下體部分,則不具有滿足自己性慾的主觀犯意。但高院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鄧男確實刻意掀上衣揉胸,而後再掀裙搓下體,在場目睹的被害人妹妹甚至驚惶供稱:「不敢看下去」,故鄧男行爲已經成罪。
高院認爲,鄧男在公開場合對被害人施加暴力,並將掀開上衣與裙子,撫摸被害人胸部與私處,造成被害人身心極大創傷;且其犯後未坦承全部犯行,亦未達成和解,故仍維持一審刑度。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