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即開除”,這4省的生育條例該改一改了!

(原標題:“超生即開除”,這4省的生育條例該改一改了!)

陝西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什麼時候能做相應修改,刪除國家工作人員超生開除的處分?”陝西讀者王女士化名)向記者反映,很多城市刪除了超生即開除處分的規定,望陝西也緊跟步伐。

健康時報記者根據全國各地最新的計劃生育條例統計發現,目前,全國27個省份自治區)已陸續完成本地的計生條例修訂,刪除了“超生即開除”的相關規定,但仍有浙江山西湖南、陝西等4個省份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保留了超生“開除公職”這一項。

資料圖片, 陳彬 攝

“超生即開除”仍然存在

在王女士看來,超過二胎處罰是可以的,比如罰款,畢竟三胎還沒有開放,但是開除處分就有點不近人情了。

2019年,廣東一名基層幹部李銳(化名)就因生三胎被單位辭退。作爲教師的妻子也被學校辭退,兩人還被處以15萬元的社會撫養費。薛、謝二人沒有工作後,其家庭經濟上陷入困難,只能靠以前的積蓄和他人接濟度日。二人由於不認可“超生被開除”,多次申訴未等到預想的結果。

2019年10月,全國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向8個省和直轄市以及1個省會城市共9個城市發函瞭解本地近年來工作工作人員因超生而被開除公職的情況,結果顯示,近五年,6個地方沒有國家工作人員因超生而被開除,2個地方各有16例,某省會城市市屬單位、省屬單位和中央駐該市單位有5例。

健康時報查詢發現,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版提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陝西省衛生健康委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該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根據全面二孩政策做出了相應調整現行條例跟人口與計劃生育修正法案並不衝突,公職人員超生二胎以上的根據情節嚴重性給予處分至開除,但對於“情節嚴重程度”如何認定,其並未能做出解釋。

健康時報記者查詢發現,今年以來,陸續有湖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三地修改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國家工作人員超生即開除”修改爲 “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不過,陝西、浙江、山西、湖南四地依然保留了“開除公職”的相關條款。其中,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版提到,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育的,男女雙方各處降級以上的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山西省在2016年1月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提出:“超生”人員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國家工作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版中提出,違法生育子女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對此,湖南省衛健生委工作人員迴應記者稱,2016年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全面放開二孩政策,2016年之後公職人員可以生二胎,但是超生第三胎會被開除,超生者應聘公職的資格也會相應受限, 2016年以前超生第二胎的公職人員,追溯適用之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予以開除。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工作人員則對健康時報記者表示,《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直至開除公職”,是處罰的上限,目前實際操作中並不建議開除公職,至於何時可以修改規定還不清楚。

“如果地方規定公職人員超生就開除的話,是不符合現有法律規定的。”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凌雲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爲,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這其中未明確提出超生行爲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條款,那麼地方的計劃生育條例裡也不能規定“超生即開除”。

“超生即開除”條款應逐步全面刪除

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張翔在接受健康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各地出臺的《計劃生育條例》往往採取從嚴處罰措施,對國家幹部,企業職工 ‘超生就開除’。不過,我國人口形勢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超生即開除”條款應該逐步地全面刪除。

“‘國家工作人員超生即開除’相關條款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存在過度侵害公民權利的嫌疑。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嚴重,公職人員雖然超生,但並不像以前那樣可能導致人口過快增長,反而還有利於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社會危害性並不大,情節並不十分惡劣。”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權表示,“國家工作人員超生即開除”並不是最小損害的手段,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手段達到同樣的目的。這樣規定所獲取的收益,同其所造成的損害明顯不成比例,違反狹義的比例原則。

在全國大部分省份都刪除了“超生即開除”的條例的情況下,如果還有少數省份不修改條款,實際上違法了法律的“平等對待”原則。“這樣就可能出現,同樣的超生行爲,有的省份的工作人員可能只是記過、降級處分,有的省份的公務員直接開除了,這是不公平的。”餘凌雲表示。

餘凌雲教授建議,未修改相關條例的省份,可以參照已經修改條例的省份,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對於超生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開除,但要規定好哪些情況屬於情節嚴重。

張翔認爲,可以從“合法性”和“合理性”兩個向量出發,看待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公職人員超生即開除條款。該條款規定的對國家工作人員超生行爲的從嚴處罰至開除,是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處分範圍內的,與上位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不牴觸。

張翔表示,從法規的“合理性”出發,該條款已與我國人口計劃生育改革調整方向不相適應,當前全國人口發展面臨老齡化、少子化、生育率遠低於更替水平等新形勢,繼續執行從嚴處分的規定,也與我國人口發展形勢不相適應,會對我國人口發展的可持續性、家庭的完整性和社會穩定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建議地方研究啓動修改完善工作,刪除‘超生即開除’規定。

2015年,我國全面放開二孩政策落地;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6年,我國出生人口增加明顯;但是,2017年的出生人口下降爲1723萬人;2018年降低爲1523萬人;2019年的出生人口爲1465萬人,人口出生率下滑到了10.48‰,人口自然增長率進一步下滑爲3.34‰,爲歷年來最低。

2020年8月26日,浙江省第三人口大市—寧波市發佈《寧波市2020年人口出生預報》,《預報》顯示,2020年上半年,寧波全市出生人口同比下降19.24 %,預測2020年寧波全市出生人口數明顯下降,出生人口二孩率持續下行。

曾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起草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湛中樂則認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固然是計劃生育領域的里程碑,肯定了公民在生育領域的許多權利,但仍然有某些條款值得商榷。例如,其第18條的授權條款存在相當嚴重的模糊性,導致了公民生育權的實質性限制,並導致各地法制的不統一以及一系列相應的後果;其社會撫養費和行政處分的相關條款,如前所述,也需要得到修訂。2015年末的修訂平衡了“一孩”和“二孩”的爭議,但是現狀已經進展到了 “多孩”,法律應該根據最新的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

相關行政處分機制,未來也應相應取消

2015年末,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同一年,北京、上海、山東、江蘇、河北、吉林、青海、河南、安徽等大多數省份(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也對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做出了修改,刪除“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生育規定依法給予開除處分”的相關規定。

2017年5月,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文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和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錢葉芳,蒐集了各省計生條例中有關“超生”的規定,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寄送了一份審查建議,認爲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福建、遼寧貴州等七個省的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相關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審查建議稿獲得積極響應。

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審查過程中,除遼寧、貴州兩個地方人大常委會表示將適時啓動對條例的修改程序之外,其餘五個地方人大常委會表示了異議。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錘定音,分別向這五個地方人大發函,建議這五地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對有關企業對其超生職工給予開除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規定適時作出修改。理由是,這些相關條例已與變化了的情況不再適應,需要進行調整。

2018年,遼寧、江西、貴州和雲南等地人大常委會先後對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改,表示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行政處分。

隨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亦獲通過,公職人員“超生”會被開除條款,而修改後的計生條例顯示,公職人員“超生”,面臨的是處分。

“公職人員超生違反現行規定,理應受到處分,以維護法律的權威,但處分應當合理有度。根據政務處分法第4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與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超生即開除’的規定對公職人員損害過大,不僅使其本人失去工作,也會對其家庭造成重大影響。”劉權建議,應該根據比例原則設定恰當的處分,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湛中樂則認爲,在法律層面,更關鍵的還是要回到源頭來,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做出修改而非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切實推行計劃生育的法治化,必須同步完善計劃生育行政糾紛機制,這種救濟機制應包括以下數種途徑:申訴與複議,民事與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

湛中樂說,“未來應該逐步在有條件的前提下取消相關行政處分機制,逐步實現計劃生育政策從指令性計劃向國家指導性計劃、家庭計劃性生育的轉變,讓人口生育回到自然的軌道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