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6年...前三峽鎮長陳佳烜圖利旅遊業者 最終判關6年定讞

前臺北縣三峽鎮鎮長陳佳烜明知旅行業者蘇貴美借牌圍標,仍讓業者壟斷鎮公所發包的旅遊採購案,案件纏訟16年,更二審依54個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判陳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被駁回,全案定讞。

本案爆發於2008年6月,檢方指控陳佳烜利用職權圖利佳欣旅行社及負責人蘇貴美,讓她長期壟斷鎮公所發包的旅遊採購案及社區免費公車,圖利1億餘元,共起訴75人。

檢方指出,陳佳烜2002年就任鎮長後,與他熟識的蘇貴美要求承攬公所的旅遊、社區免費公車業務,陳刻意忽略對方借牌圍標,評選時指示下屬配合,以手比數字、在白板上特定廠商名稱前打勾,還於部分旅遊標案評選前,以口頭告知或在紙條書寫廠商名稱,縣府察覺內情不單純,要求鎮公所更改發包方式,他卻不理。

案件纏訟多年,更二審依陳佳烜等人供述、卷內客觀事證,認爲相關被告犯圖利罪。更二審批陳身爲民選地方首長,卻未能廉潔自持、爲民謀福,反因私誼而以國家經費圖私人利益,有害國家辦理採購程序公正性。

更二審考量陳佳烜固然圖利,但沒有從中獲取財物,2023年11月29日判陳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前三峽鎮長陳佳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