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訊/房地合一稅上路前夕 該買房?該賣房?
文/林文義
歲末年終,銀行的客戶現在最關心的居然是稅務問題。銀行財富管理部門客戶詢問熱度最高的,就是房地合一的稅務問題;銀行的房地合一稅制說明會,幾乎場場爆滿。客戶最關心的事,是現在要不要買房或賣房?如何課稅?
臺北富邦銀行副總經理黃以孟指出,由於近幾年房價高漲,房子幾乎是絕大多數人最重要且價值最高的資產,因此即將實施的房地合一新稅制,自然引起很多客戶關心。對此,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芷指出,明年的房地課稅制度其實是新舊並行,買賣房屋要用什麼稅制,取決於房屋的持有期間。
民衆買賣房屋時,要特別注意兩個時間點,一個是民國103年的1月1日,另一個則是105年1月1日。所謂房地合一新制是指賣房子時,房子及土地出售的所得須合一,全部按實價課所得稅,且奢侈稅同步退場不再課徵;而舊制則是指賣房子時,只以房屋的評定現值按一定比率計算房屋所得課稅,賣土地的所得免稅。
新制的課稅範圍主要有兩個:一、凡屬在105年以後纔買進再賣出的房子,都要按新制課稅。二、103年1月到104年底以前取得,在105年以後才賣的房子,但持有期間不到2年者,也要按新制課稅。除了前述新制課稅的範圍外,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只要持有滿2年,賣出時就按舊制課稅。
張芷指出,這個原則看似簡單,其實相當複雜,而且買賣雙方考慮的重點,完全不同。
有些買方的想法很單純,認爲只要在年底前買進房子,就可搭上適用舊制課稅的末班車;但財政部官員表示,財政部已考慮到這點,並用「持有2年」的條件來卡住房市的投機客。也就是說,如果房市投機客在104年12月31日買進房屋,則仍須持有2年,到106年12月30日以後賣出纔可適用舊制;若持有期間未滿2年賣出,還是要用新制課房地合一所得稅。
就賣方的立場來看,若在年底前賣屋,還有一道奢侈稅擋着(持有1年內賣出稅率15%,持有2年賣出稅率10%);因此,若賣方當初買進的房屋持有未滿兩年,在年底前當然不要輕易賣出,以免被奢侈稅打到;而若賣方的房屋已經持有滿兩年(以目前時間推算,即103年11月以前買進者),則不論是在今年底或明年才賣出,都只須適用舊制課稅,因已持有滿2年,也不必課奢侈稅,此時賣方就不必急着在年底前賣出房屋,而是要等待時機看房市的行情,找到合理價位再脫手比較合適…(本文截自財訊490期,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