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再釀悲劇 立委劉櫂豪:酒駕零容忍要多管齊下
▲立委劉櫂豪強調,針對酒駕零容忍應該多管齊下。(圖/記者楊均典翻攝)
立委劉櫂豪25日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交通部林佳龍部長,針對社會關注的酒駕議題要求政府應多管齊下,從提高刑罰、罰款外,對於連坐的研議、沒入車輛、累犯的教育訓練、大衆運輸工具增設車輛發動酒測系統等,以期透過多管齊下的方案,達到酒駕零容忍的目標。
劉櫂豪指出,目前對於酒駕相關的規範分別訂定刑法第185-3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其中刑法對於酒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在行政罰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駕「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以及「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再犯,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劉肇豪強調,上述規定雖一再加重罰則,但目前仍然每年平均約10萬件酒駕取締案件,5至6千件的傷亡人數,顯然政府被動的事後制裁仍無法根治酒駕行爲,必須多管齊下才能達到防制的目標。
劉櫂豪指出,政府除了修法提高刑責、罰款外,對於提供酒精的對象是否比照國外的規範,採用連坐處分,當然這個部分需審慎研議,不要造成過多的牽連,引發民怨。另外對於酒駕的累犯,在行政處罰部分,是否可以研議增加上課受訓的時數,或者加裝車輛發動酒測系統,也就是安全鎖,設法降低累犯的情形;此外加裝車輛發動酒測系統部分,交通部應研議大衆運輸工具應全面來加裝,透過補助或獎勵的方式,來讓大衆運輸工具能更安全的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