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翁曉玲》寬容、縱容一線間─從法國中學教師斬首案談國家對宗教衝突爭議的拿捏

法國嘲諷雜誌《查理週刊》慘遭血洗,美國文學團體「國際筆會美東中心」肯定其捍衛言論自由的精神,並頒發「言論自由勇氣獎」。(翻攝自Inquisitr網站)

近來一則駭人聽聞的法國巴黎中學歷史教師帞蒂(Samuel Paty)遭斬首遇害事件,讓我想起十多年前發生的丹麥日德蘭郵報 (Jyllands Posten) 的「穆罕默德的臉孔」漫畫事件(2005年)、「達文西密碼」電影事件(2006年),以及幾年前的「法國查理週刊」事件(2015年)。這幾起事件涉及褻瀆宗教高者回教先知穆罕默德和基督教耶穌上帝─的地位與形象,在歐洲引發了嚴重的宗教衝突族羣仇恨,暴力流血事件不斷,不僅造成許多國家內部動盪不安,丹麥「日德蘭郵報」漫畫事件甚至演變成爲國際政治事件,伊斯蘭世界的國家發動對基督教國家的外交和經濟制裁,漫畫戰火幾乎燒遍全世界,影響極大。事隔多年,歐洲社會內部的宗教與族羣衝突問題並未趨緩,隨着中東難民潮大量涌入以基督教爲主的歐洲國家,因宗教信仰差異所產生的族羣對立、衝突與仇恨之情形更爲加劇。

這幾樁涉及宗教自由與言論/藝術自由衝突的爭議事件,其實點出了兩個重要的法律議題,一、是在宗教議題上,藝術自由、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究竟有無禁區?二、是國家應如何處理宗教自由與其他自由權利相沖突的問題?

宗教自由作爲基本人權,受到近代立憲國家明文保障。其係指人民有宗教「信仰」與「不信仰」的自由、「參與」與「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和「加入」與「不入」宗教團體的自由。在多元文化社會裡,不同宗教信仰之人民,在各自實現自我的宗教信仰價值時,難免會發生權利衝突的情形,此時國家對於宗教信仰和世界史觀所持的態度和立場,往往會影響其處理相關爭議的作法

當今民主國家多半會認同以「中立(Neutrality)」和「寬容(Tolerance)」作爲處理宗教問題之準則。所謂「宗教中立原則意指,國家應秉持平等開放的原則,去對待各種各樣既存且互相競爭的宗教信仰和派別。這不僅要求國家應尊重所有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宗教信仰,而且亦應秉持宗教中立與政教分離原則,對宗教問題與事物保持超然、客觀與遠距的態度。是以國家不宜對特定的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在面對宗教信仰和世界觀的問題上,應自我節制,避免與某一宗教或世界觀劃上等號。

另一項「寬容」原則,則與真理、自由、和平等息息相關,是落實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要素,且是宗教自由實踐不可或缺的準則,爲近代憲法上重要的立憲理念。德國學者Herbert Markus 說: 「寬容的目的是真理。」Peter Noll 亦謂: 「自由的條件是寬容」。學者Adolf Arndt則謂 「寬容是相互原則」(Gegenseitigprinzip),經由寬容,人們平等的相互肯定彼此的人性尊嚴。寬容本身蘊含了一種思想態度,就是人與人之間應相互尊重,並且應重視和容忍他人不同意見,特別是遇到宗教、政治或觀念上之不同意見時,除維護自己權利外,尤應站在他人權利那方、確保他人權利的存在。

寬容原則不僅只是存在於基本權利、人際關係中而已,亦支配着國家公權力作爲。當國家行使公權力時,應對人民之自由權利一尤其是少數者之自由權利予以尊重。蓋在今日多元社會及價值體系下,國家法律制度不過是民主多數決原則下之產物,並非是絕對真理,故國家看待人民之宗教、思想、信仰等自由權,應以寬容與謙抑之態度爲之,不宜以公權力或法律制度來壓倒一切,形成更嚴重的價值對立。

然而,寬容亦非毫無界限,它不是不計任何代價的容忍。在宗教和道德領域上,寬容的界限止於錯誤─止於任何不同於真理的確信。在法律領域中,寬容是尊重人性、人權和多元的生活方式,故寬容的範圍很廣,包括寬容不寬容者,而只有在面對危及自由的不寬容時,寬容纔會止步。蓋如將寬容無限制地擴大到那些不寬容的人身上,以致造成損害寬容者或寬容本身時,那麼容忍者終會被消滅,寬容亦將不復存在。是以,任何危害社會秩序、侵害人權和人性尊嚴的行爲或主張,都不應縱容

前述丹麥日德蘭郵報(Jyllands Posten)和法國查理週刊的諷刺漫畫事件,因內有多幅圖畫內容侵犯了穆斯林教徒的信仰尊嚴,此等對特定人士或羣體之諷刺性侮辱言論,隱含了貶損或排擠他人的意圖,本質上只是一種私利,難謂是爲了促進思想上的爭辯,其不屬於公共輿論的爭辯範疇,不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同樣的在法國巴黎中學教師遇害案中,老師在課堂中以查理週刊之諷刺漫畫作爲討論表意自由和宗教信仰與不信仰自由的教材,竟遭極端異教徒份子殺害,縱使兇手背後有多神聖的宗教理由,這般兇殘行爲亦絕不容寬待。

近年來,歐洲一些國家紛紛制訂嚴法來管制網路上的仇恨性與歧視性言論,試圖劃清不被寬容的言論紅線。然此種作法,只能治標不治本,蓋欲化解宗教、種族和族羣間歧視與敵視的根本問題,仍在於促進雙方相互溝通與瞭解。而政府在處理相關衝突議題上,不能只是消極地尊重少數者或非主流者的信仰,更應積極地扶助他們有機會展現自我確信,扮演寬容保護者的角色。

臺灣向來是宗教多元與包容的地方,國內因宗教信仰差異引起的嚴重衝突爭議並不多見,衆信徒之間和睦相處,乃爲臺灣值得驕傲的地方。但隨着外移人口增加,臺灣社會多元價值的展現與可能帶來的價值偏見與行爲衝突,恐無法避免。鑑於歐洲國家在處理宗教衝突、族羣對立問題上的無力感,我國政府得提早預防審慎處理,在維護憲法自由、平等和人權之基本價值秩序前提下,基於宗教中立、平等與寬容原則去化解多重權利間衝突的問題,俾使每一個人均能有尊嚴的生活,共處和諧社會。

(作者爲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暨科法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