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若片面毀約ECFA 前參與官員:「自損政治信用」日、韓怎看待

▲兩岸經濟交流。(圖/翻攝中國日報)

文/中央社記者繆宗翰臺北22日電

兩岸簽署ECFA今年9月將滿10年,陸方輿論頻頻揚言終止。曾參與協議簽署的前官員林祖嘉施威全今天均表示,協議文本沒有載明10年效期限制,且明訂若要終止須雙方協商條文

林祖嘉並認爲,若陸方執意這麼做,恐會拿「九二共識」作爲協商前提;施威全則指出,目前政府並不接受「九二共識」,雙方難以進入協商程序,便無法終止協議,陸方若片面毀約,對其自身政治信用是很大的挑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將在9月屆滿10年,國安局近期研判北京當局有可能片面宣佈中止協議,轉移因疫情產生的內部壓力。廈門大學臺灣研究中心副主任唐永紅日前更撰文聲稱中止ECFA能助陸方達到「反獨促統」目的。

關於ECFA協議期限經濟部貿易官網援引關稅 暨貿易總協定第24條及其瞭解書(Understanding)指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所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 (RTA),其自由化程度必須達到「絕大多數貿易」; 而達成這個自由化程度的時間表原則上不應超過10年 ,但允許有例外。

▲林祖嘉。(圖/記者林敬旻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系教授林祖嘉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則表示, ECFA只是個「架構性協議」,雙方簽署的文本只是框架 ,目前實行的也只有早收清單,並未達成後續貿易協議 ,因此沒有10年效期的問題。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辦公室主任、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財政顧問施威全則進一步指出,WTO對於區域貿易協定、自由貿易協定(FTA)等雖有類似主張,但不是規範性的,而是期望性的說法,「希望能在10年之內完成」。

施威全表示,ECFA序言載明「ECFA本着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顯示這份協議不一定要按照WTO的規定來,只按照「WTO的基本 原則」。

他認爲,既然WTO沒有10年硬性規定,ECFA也沒有10年的規定,如果有一方要中止,就必須按照協議中止條款提出協商,等另一方回覆,兩方協商再停止;或是 由另一方提出協商,如果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180天之後就中止。

施威全表示,中共認爲兩岸「制度化協商」的基礎 是「九二共識」,因爲民進黨政府不願接受「九二共識 」,雙方難以進入協商,「北京當局在(終止ECFA)執 行上可能會被這些條文綁住」。

林祖嘉則分析,陸方若有意終止,會提出「九二共識」作爲協商前提,如果臺灣堅持不願接受,就會片面終止。 施威全則強調,雙方基本上必須經過「實質協商程序」才能終止,「兩岸協商有非常明確的形式,就是由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大陸海協兩岸關係協會代表雙方政府,坐下來談」。

他指出,如果陸方只是提出協商前提,在兩岸雙方都沒有進入協商程序的情況下終止協議,就是毀約,這對其政治信用會產生很大的挑戰。「對臺灣的可以片面毀約,那麼日本、韓國等與陸方簽署FTA的國家又會如何看待」?

但施威全認爲,目前這些終止ECFA的說法僅只於個別學者鷹派輿論,並非官方權威說法不具代表性。 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等官方機構對這項議題的態度仍有所保留,因此尚有觀察空間。(編輯邱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