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鬆綁! 金管會擬提高業者投資公共、社福事業董監事比例
▲金管會修正「保險法」,將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派任董監事不得逾三分之一席次的限制。(圖/記者李毓康攝)
金管會爲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以及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今(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將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派任董監事不得逾三分之一席次的限制,有外界擔憂,未來壽險業是否有可能投資長照機構,走向財團化?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迴應,修法最多隻是對公共建設產生效果,是希望提高誘因,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社福事業需遵照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33條的規定,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黃天牧強調,「現況沒有保險業投資長照機構,未來就算立法院通過,也不會有這疑慮,公共建設更不會被保險業操控,因爲主控權在地方政府及主管機關」。
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金管會指出,公司債投資額度計算基礎將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爲「業主權益」,以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之額度;此外,也將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派任董監事不得逾三分之一席次的限制,以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並增加其投資意願及強化對被投資對象之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趨同國際制度,增訂淨值比率並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爲監理雙指標及資本等級評量標準,合理反映風險。
第三,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金管會指出,這點會着重三面向。
首先,增訂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爲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保險業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之管理。
其次,明確負責人應遵行事項及法律效果,並利業者遵循。金管會表示,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主管機關授權規範所定的資格條件者「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也「應予解任」。
最後,提升現行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管理規範的法律位階;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的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的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並配合調整處罰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