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小撇步/海外打工 年收入破新臺幣百萬元要計稅
▲海外打工,也得注意所得稅制問題,圖爲奇異果包裝工廠ZESPRI。(圖/記者陳涵茵攝)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低薪世代不少年輕人選擇海外工作,不過仍須注意臺灣的稅制問題,若尚未取得海外國籍,則收入部分仍以該國核課所得稅爲主,後續須保留單據回臺申報所得稅以免重複課稅。不過在海外所得若是打黑工或是派駐海外,則其海外收入仍須以臺灣稅制課稅。根據財政部最低稅負制規定,只要單年海外收入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就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若單年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也得采用最低稅負制受20%稅率課徵,並且與一般所得稅額擇高課稅。
根據財政部規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目前海外所得定義是指臺灣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換句話說,只要是臺灣與中國大陸地區外的所得都算是海外所得。
目前海外所得項目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
而現行海外所得的稅制計算,是以基本所得額做爲標準,基本所得額包括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下免計入)、特定保險給付(3,330萬元以下免計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等合計超過670萬元,就必須以最低稅負制核課。
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先扣除67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扣除投資抵減稅額)作比較,如果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可依規定扣抵已計入之海外所得所繳納之來源國所得稅,若仍有差額,得就差額部分繳納基本稅額。
假設小華去年海外所得爲35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爲500萬元,特定保險給付100萬元、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有150萬元、非現金捐贈金額有50萬元,則他的基本所得額就是全數加總後的1,150萬元,而基本稅額即爲(1150-670)×20%,也就是96萬元。不過,小華的一般所得稅額,綜所稅應納稅額扣除掉投資抵減額後爲119.5萬元,因此以高者計算,小華須繳的稅款即爲119.5萬元。▼海外打工收入若太高也得課稅,圖爲奇異果包裝工廠ZESPRI。(圖/記者陳涵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