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兩財經 | 10家險企參與保險資金投資黃金試點業務
今日(2月7日),據金融監管總局官網發佈,爲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推動保險公司提升資產負債管理水平,該局印發《關於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
《通知》主要從試點內容、試點要求及監督管理三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在試點內容方面,《通知》界定了試點投資黃金的業務範圍和投資方式,並確定了10家試點保險公司。在試點要求方面,《通知》對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的事前事中管理進行了規範。在監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確了試點業務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機制以及相關監督管理要求。
10家險企參與試點
《通知》主要從試點內容、試點要求及監督管理三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其中,試點投資黃金範圍爲,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黃金現貨實盤合約、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上海金集中定價合約、黃金詢價即期合約、黃金詢價掉期合約和黃金租借業務。
試點參與主體爲10家險企,分別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試點禁止用於投機套利
試點投資要求則明確,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建立職責明確、授權清晰的決策授權機制,根據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黃金配置和投資策略。
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應當設置投資研究、交易交割、風控合規、清算覈算等崗位,做到前、中、後臺人員及職責嚴格分離。堅持審慎投資理念,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應當靈活運用大宗交易、詢價交易、競價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倉,避免因異常交易行爲對市場造成衝擊。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應當使用貨幣資金,不得辦理黃金實物的出、入庫業務。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應當以風險管理或資產配置爲目的,合理把控業務規模,禁止用於投機套利。
投資黃金賬面餘額不超上季末總資產1%
試點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投資比例要求,投資黃金賬面餘額合計不超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試點保險公司投資比例計算應當全面、真實地反映投資情況,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以該業務黃金現貨合約市值爲統計口徑,黃金詢價掉期合約以該業務黃金持倉淨敞口爲統計口徑,且單邊的存續規模不超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試點保險公司借出黃金規模應納入投資比例管理。
違反試點要求或其他相關監管規定,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通知》要求試點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總局報送試點業務開展情況的報告。試點期間出現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或發生相關重大風險事件的,試點保險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總局報告,在符合試點要求前不得新增黃金投資。金融監管總局依法對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對於違反試點要求或其他相關監管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改革、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有益舉措。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密切跟蹤試點進展,加強監督管理,做好《通知》的實施工作,推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健康發展。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藺麗爽
編輯/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