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黎明之所以對後勤下了死命令也是有原因的,那就是中華軍對軍事後勤有着深刻的認識和領悟,尤其是聯勤副司令蘇紫中將還有相關的專著問世。
1560年至1660年這一時期,被稱爲軍事革命時期,其特點,首先在於歐洲各國軍隊人數的巨大增長。
1567年,西班牙阿爾巴公爵鎮壓尼德蘭的叛亂時,只帶了3個旅團 ,每個3000人,外加1600名騎兵,但已給人以聲勢浩大的印象。
只過了幾十年,西班牙弗蘭德軍隊的人數,就動輒以數萬計了。
16世紀後半葉法國胡格諾戰爭的一些最重要的交戰,雙方人數大體上各爲10000至15000人,而到十七世紀上半葉三十年戰爭期間,法國和瑞典各以30000人以上的軍隊進行的會戰就屢見不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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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斯塔夫-阿道夫和華倫斯坦,在其武功達於頂峰的1631-1632年,各自統率的軍隊已遠遠超過10萬人,及至三十年戰爭的後期,各國已不能保持這樣龐大的軍隊,但大約在1660年以後,軍隊人數又繼續增長。
1643年的羅克洛會戰,當時最強大的國家——西班牙王國被僅有22000人的法國軍隊打得大敗,而30年後,法王路易十四已能動員12萬人來對付荷蘭了
。
在路易十四的統治下,法軍人數即使在和平時期也很少低於15萬人,哈布斯堡王朝的軍隊比法軍略微少些,約14萬人左右。這兩支軍隊的戰時編制更大得多,法軍在其軍事活動達到頂峰的1691-1693年,人數達到40萬。
1709年,在馬爾普拉奎特戰場上,就已經有8萬名法軍對11萬名英荷聯軍這樣大規模的會戰了。
還可以引用更多更確切的數字,但都只能證明一個公認的事實,即1560年至1715年期間,歐洲各國的軍隊逐漸擴大,人數增長了許多倍。
隨着軍隊人數的增長,伴隨軍隊的輜重也大大膨脹起來,與阿爾巴公爵進軍荷蘭時所率領的精幹而組織良好的軍隊不同,17世紀初期的歐洲軍隊都是一些臃腫笨重的團體。一支部隊,假定爲3萬人,後面跟着一大羣婦女、兒童、僕役和隨軍商人,其人數相當於部隊實力的50-150%。 部隊無論開往何處,都必須拖着這條巨大的尾巴。
當時的軍隊成員,大都是一些沒有根基、軍外無家的人,因而他們的行李,特別是軍官的行李,佔着極大的比重。
1610年荷蘭拿騷的莫里斯出征時,隨軍的942輛大車有129輛被指定用來裝載參謀人員及其行李,這一數字還不包括可能同樣多的編外車輛。
總而言之,對於這個時期的軍隊來說,平均每15人攤到1輛大車(每輛大車2-4匹馬)是很普遍的事情。在特殊情況下,當有必要儘可能使部隊在一個格外長的時期內保持自給能力時,大車的比例可能還要增加一倍。
例如在1602年莫里斯的布拉班特戰局期間,爲伴隨其24000人的部隊,竟然集中了多達3000輛的大車。
鑑於這種由兵員、婦女、僕役和馬匹組成的遊牧部落日益增大,研究其給養補給方法是饒有興趣的。一般說來,所有國家的軍隊都是由僱傭兵組成。
軍隊發給士兵的,除軍餉外,幾乎再無他物,士兵不僅要用餉銀購買每天的食物,而且還要購買被服、裝具、武器,有時還有火藥,當然,他們爲此常可得到連長預支款項的幫助
。
如果國庫按時支餉,軍官又能老實發放,只要軍隊能夠相對穩定地駐紮在一個人口較多的地區,這種補給制度也能相當正常地發揮作用。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組織正規的市場,由軍需官管理。
軍需官對政府負責,而不是對總司令負責,其職責是查明可以供應的物資,掌管做生意用的房舍,並實施價格管理和質量監督。
軍隊同地方居民之間的貿易,一般按自願的原則進行,如果預計某項物資將發生短缺,就可能需要採取措施防止比較富裕的士兵搶購存貨僅供其本身使用。
衆所周知,這種制度有着無窮無盡的弊病,幾乎對任何有關的人都絕無好處。但是籠統地說,在這種制度下也沒有什麼顯然辦不到的事情。
然而,一旦軍隊必須離開其常駐地進行作戰,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建立市場需要時間,又不能指望地方農民來保障部隊,除非部隊行進緩慢,並有長時間的停頓,這也是常有的事。
賺錢的希望可能引誘某些大商人,正確的說法是隨軍商人跟隨部隊行動,但商人及其貨車卻使軍隊的尾巴更加增大,而且,其存貨也不可能用之不竭。
如果是在本國或盟國領土行動,有時可派糧秣官打前站,以組織城鎮貨源,並建立市場,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軍隊連續幾年反覆使用同一些行軍路線,那麼,可以組織常設性兵站,籌辦併發售士兵所需的一切物品。
另一個在行軍中保障軍隊補給的方法,就是安置士兵到沿途城鄉居民家中住宿,除空房、食鹽和燈燭外,還可指望居民以收取現金的條件提供其他必需品。
當然,這種辦法並非經常都有良好效果,士兵們往往既要吃飯,又不付錢,甚至還要拿房東的東西。
另一方面,當時還沒有一種後勤制度能夠保障一支軍隊開入敵國領土作戰。的確,在進入我們這個時代以前,還未感覺到有這樣一種制度的必要。
自古以來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不過就是讓軍隊掠奪其所需的一切,有組織的搶劫是一種常規做法,而非例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