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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布擁有的軍隊雖多,但跟中華帝國現在將近五千萬人口相比,不過一比五十,再加上大部分縣兵都屯田,一半以上的郡兵都屯田,正規中央軍也在駐紮地屯田,在同一時間內有戰鬥任務的軍隊一般不超過二十萬,而且他們戰鬥的前提條件都是就食於敵、提防敵人堅壁清野、儘量從敵人那裡繳獲補充而不從自己後方運輸,所以對整個國民經濟壓力會日益減少。
呂布遙想未來,隨着他的強力推動,科技日新月異,整個國家生產力都在飛速發展,蒸汽機發明出來了,不斷地改良,並用於現實生產之中,中華帝國開始進入工業革命時代,隨後十幾年又出現了電,又快速進入了電氣化時代,飛機、輪船、火車、汽車相繼問世,無線電、電報、電話、電腦定然也會在呂布有生之年相繼問世,有了這些先進運輸方式和通訊手段,中華帝國的對外戰爭變成了一邊倒,對國民經濟壓力更會減輕。
呂布用畢生心血制定的“徵略四方、四夷賓服”的對外國策被嚴格地執行了下來,大漢民族恢復了昔日大秦帝國時候的鐵血,軍功大於一切,大漢民族的生存空間和開疆擴土之責高於一切,凡是大漢民族到過、聽聞過的土地都逐漸隸屬於大漢民族所有,那些異族凡不願加入漢民族皆被族滅之,凡違反此國策的一切學說皆毀滅查封之。
不過這些都是後話,呂布現在着力進行的是中華帝國法律體系的完善,他要真正實現那個大漢民族幾千年都沒有實現的理想,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有個偉大的前提,有一個靠譜的憲法。如果憲法只是一些上位者意志的代表,而不是全體民衆利益的代表,這樣的憲法只能淪爲權力者意志的玩具罷了,在這樣憲法基礎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根本無法有效地執行,因爲上位者自己都把法律當成隨意把玩的玩意,這樣的情況下,依法治國只是玩笑。
呂布不想重蹈這樣的慘劇,他不想看到大漢民族那些無辜百姓的權利被那些貪官污吏無情地踐踏,所以他要設立一個完善的富有良心的實在的憲法。
新朝開始。萬象更新,呂布頒佈大赦令,以往所有涉及逃避徭役、抗擊賦稅、反抗世家大族壓迫等相關罪名而被下獄的罪犯一律無罪釋放,因生計所迫而盜竊、搶劫並未傷及人命的一律無罪釋放,那些涉及到人命的案件一律重新審理。發現有冤屈的一律釋放,所有被冤枉的都可以領取國家賠償金,賠償金根據各自情況或多或少,但基本都夠養老。
頒佈完大赦令後,呂布就着手完善原先的《大漢律令》,讓廷尉法衍、刑部尚書應劭、刑部侍郎鍾繇等上百位法學家聯合一起,按照呂布的意思。花了兩年時間,修訂出一本《憲章》、一本《法典》,後來被呂布命名爲《大中華憲章》、《大中華法典》。
在《大中華憲章》裡,呂布確定了皇帝是萬民之主。確定了皇權的至高無上,確立了皇室之下萬民皆平等的準則,所有中華百姓若無罪行皆有政治權益,皆爲公民。皆平等,官民在道德、信仰、法律上皆平等。皆享受《大中華憲章》和《大中華法典》的保護。那些觸犯《憲章》和《法典》而被剝奪政治權益的人除外,他們被剝奪政治權利,必須接受勞役和監管,終身或一部分時間裡不能行使政治權利。
皇帝之下,三權分立,議政院逐漸擁有立法權,首相領導的政務院有行政權,廷尉改爲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權,法律需要議政院通過,但首相有否決權,即使首相通過了,最高法院若指出裡面那條法律違反了憲法的某個基本原則,沒有另一方的認可,任何一個部門都不可以完全做主。皇帝享有最高否決權。
《大中華憲章》裡規定了各個機構的組成形式,特別是議政院的組成規則,規定了每個機構的權力和義務,規定了各級官僚在接受上級監督的同時,必須要接受同級議政院的監督和質詢,中央一級,首相除了向皇帝負責之外,必須要接受國家議政院的監督。
在《大中華憲章》的《序言》裡,呂布沒有聽從應劭、鍾繇的建議,沒有把自己如何打天下的威風歷史寫進去,他始終覺得自己能得到天下是民衆的選擇、民衆的支持,他不應該有絲毫的洋洋自得,反倒應該謙卑恭敬地感謝民衆的支持,並矢志不渝地爲大部民衆的福祉而繼續努力。
呂布在《序言》裡寫到:“我們中華人民,爲了構建一個完善的國家,爲了樹立正義,使人民生活安寧,共同防禦外敵,增進全民的福祉,並確保我們及我們的子孫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共同決定製定本部憲法”,序言的核心關鍵詞爲人民、正義、幸福,一開始並沒有提及呂布本人,更沒有提要確保他呂氏純正血脈對中華帝國的繼承,還是那句話,他覺得一切都是人民的選擇,如果一個政權窮兇極惡坑民害民,縱然把自己宣傳的書寫得再正確無誤,最後還是不見得有什麼好下場,像薩達姆、卡扎菲都是如此。
呂布在《大中華憲章》裡,把每一個合法的中華帝國公民的權益都說得清楚明白無誤,特別強調了幾點:
人民保護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財物不受無理搜查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據認爲有罪,以宣誓或鄭重聲明保證,並詳細開列應予搜查的地點、應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頒發搜查和扣押證。
士兵在和平時期,非經房主許可不得駐紮於任何民房;在戰爭時期,除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外亦不得進駐民房。
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
此後做得所有修正,都是爲了進一步改善和保護人權,在不斷地限制官僚公權力的同時,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大中華憲章》裡使用了上百個“不得”、“應當”,比如憲法第一條第十款規定,“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佈。”又規定“公務人員的財產必須公開。” 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權利……” “帝國任何一州都不得因性別而否認或剝奪公民的選舉權”,諸如此類,這些詞彙全部都是用來約束官府行爲,限制官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在此之前,應劭、鍾繇他們做出來的憲章裡使用了三十多個 “不得”、“應當”,但卻全部用來約束 “地方”、“組織”、“團體”、“公民”、“個人”的行爲,幾乎無一用來限制國家行爲,比如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呂布全部推翻,讓他們重做,他們重做的都沒有讓呂布滿意,後來呂布乾脆把他們的官職先剝去,讓他們跟一般民衆同吃同勞動,讓他們感受中下層民衆的疾苦,從大多數民衆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他們豁然開朗,一個國家的長治久安就是要讓大部分人滿意。
《大中華憲章》裡規定,中華帝國憲法至上,憲法以及政務院通過且經過皇帝首肯的法律,其效力高於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最高法院廷尉擁有了違憲審查權,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牴觸,並且可以宣佈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同時,最高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政務院首相在內的各級官府頒佈的法令的合憲性。憲法一經確認,需要修正時,必須要進行全民公決,百分之七十以上民衆同意,方能修憲,而不能由皇帝一人決定。
呂布從憲法在華夏土地上曾有的歷史上判斷,憲法並沒有得到起碼的尊重,屢遭侵犯,從根本上說是缺乏“憲法至上”的信仰,從機制上說是沒有實現“憲法監督司法化”:既不能根據憲法對其它具體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也不能在具體的案件中,援引憲法作爲判案的依據。
呂布從自己開始,在制定完善了憲法後,就凡事以憲法爲綱,並努力推行憲法監督司法化,督促最高法院廷尉根據憲法對其他具體法律法規官府規定進行違憲審查,督促各地法院在具體案件裡養成援引憲法爲判案依據的習慣,首先要讓所有公職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尊重憲法,才能帶動起全民尊重憲法,呂布一心一意想要建立的君主立憲制度才能穩固下去。
呂布建立君主立憲制度,聽起來自然有些獨裁,不夠民主,可僅有民主就夠了嗎?民主是萬能的嗎?不是,希特勒也是民選上臺的,而且是絕對的民意支持,這樣的民主就是所謂的“多數人暴政”。所以呂布在《大中華憲章》及其修正案裡體現出了民主精神,更可貴的是,體現了對人的尊重,對人所有權利的尊重,這是這片國度從來沒有過的,可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不說呂布別的功績,只以《大中華憲章》,就完爆那些完全不尊重國人人權的帝王們,真正的千古一帝不是別人,應是呂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