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與執政方式
毫無疑義,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構成國家治理的核心。但是,這並不意味着黨的領導可以對國家機關和公共事務直接加以干預,或者說黨可以採取直接執政的方式。恰恰相反,黨要堅持和加強領導,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必須很好地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
法國研究政黨的政治學家迪韋爾熱,曾以議會爲界線,把政黨分爲“內生黨”和“外生黨”兩種類型。這包含着政黨在民主的條件下和專制條件下產生的不同途徑。在民主條件下產生的內生性政黨,是合法性的政黨,只需做好議會和選舉的工作。而在專制條件下成立的外生性政黨,只能是革命黨。黨的領導工作,開始於對革命的領導,囊括了革命中的一切戰線和所有領域,主要包括了對軍隊、軍事鬥爭和政治、思想、組織建設的領導。
在中國共產黨的所有領導事項中,對軍隊和軍事鬥爭的領導是擺在第一位的,是最爲緊迫的問題,中國共產黨也成爲最懂得軍事、最能夠領導打勝仗的革命黨。中國共產黨對政治的領導顯得尤爲重要。政治領導,主要是政治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中國共產黨必須針對革命的整個時期以及發展的不同階段,根據革命的性質、對象、動力、任務和目標等,制定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以保證革命始終沿着正確的方向前進。中國共產黨的思想領導,即通過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向黨員和羣衆進行馬列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黨和全國人民的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領導,即主要是堅持黨對幹部工作的領導,黨通過制定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革命、有才華、有能力的幹部隊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還涉及了對政權、經濟建設以及統一戰線的領導。如果沒有這些方面的領導,中國革命同樣是不可能成功的。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1949年中國革命取得了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成爲執政黨,繼續發揮着領導的作用。從革命轉向執政後,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黨的領導,就必須弄清楚什麼是執政、什麼是領導,以及中國共產黨究竟是怎樣的一個執政黨。新中國成立後,毫無疑義,中國共產黨已經居於執政地位,同時又居於領導地位。但是,執政和領導,二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不可混淆起來。執政和領導各自具有不同的內涵。正因爲這樣,鄧小平在黨的八大作修改黨章的報告中說,黨既是“執政的”黨,又是“領導的”黨。
什麼是執政呢?執政,顧名思義就是執掌政權。執政是表明,作爲執政者的政黨執掌了全部的國家政權。正因爲中國共產黨掌握了全部國家政權,它才被稱之爲執政黨。什麼是領導呢?領導的定義是,領導者爲實現組織的目標而運用權力向其下屬施加影響的一種行爲或行爲過程。領導工作包括五個必不可少的要素:領導者、被領導者、作用對象、職權和領導行爲方式。
由執政和領導的含義可知,執政和領導的區別在於,執政是黨與國家的政權領域相聯繫,執政是共產黨決定和影響國家政權的體現。而領導的概念要比執政的概念廣泛得多,領導既可以是和國家政權發生聯繫的行爲過程,也可以是和社會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相聯繫的行爲過程。領導和執政的區別還在於,當實施領導時,黨未必掌握着全部國家政權,但卻存在着黨對社會的和基層的不同方面、不同領域相聯繫的行爲過程。如在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並沒有掌握全部國家政權,但它已經是一個領導着革命的政黨,本身就具有領導的功能。
執政和領導的聯繫在於,執政本身就是一種領導。由於中國共產黨掌握了全部國家政權,黨也就獲得了對國家政權的領導,而且,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正是通過國家政權的作用,繼續深入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可以說,在社會主義時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就集中體現爲執政式的領導。很顯然,中國共產黨如果沒有執政地位,就談不上有黨的領導;而黨的領導,也就集中體現在黨的執政上。在執政條件下,執政和領導得到了統一。
由以上論述可知,在取得執政地位的情況下,黨的領導既包含着黨的執政,又保留着比執政更爲廣泛的內涵。因此,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即中國共產黨作爲領導的黨,主要是指黨必
須處在國家的總體領導的位勢上發揮作用。黨的領導,首先是總體領導,總體領導指的是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而全國的其他黨派、組織、單位、團體和公民,必須在政治上接受和服從這樣的領導。當然,黨的領導,並不妨礙同其他的黨派、組織、單位、團體和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關係,即都以憲法和法律爲根本活動準則,共同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保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而且也不妨礙它們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自己內部的事務。這說明,其他的黨派、組織、單位、團體和公民接受黨的領導,是一種自覺自願的選擇,不是被動的接受。黨發揮領導作用,也主要靠引導、說服,而不是強迫。其次,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即中國共產黨作爲執政的黨,主要是黨必須居於執政的地位,對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領導,這樣的領導就稱之爲執政領導或執政。當然,中國共產黨作爲執政黨,必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有效地發揮各民主黨派、社會公民的民主協商、參政議政、參與治理的作用。
我們還會遇到這樣一些與領導和執政相關的概念,如領導能力與執政能力、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它們之間的聯繫及區別,大體上與領導和執政的聯繫及區別相同。
那麼,什麼是執政黨呢?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闡明瞭中國共產黨是怎樣的一個執政黨,黨要“成爲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的執政黨,成爲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執政黨,成爲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潔的執政黨”和“成爲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永遠保持先進性、經得住各種風浪考驗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這“四個成爲”,一是指涉執政黨的性質規定,二是指涉執政黨的根本要求,三是指涉執政黨的價值標準,四是指涉執政黨的根本目的,從而完整地揭示了中國共產黨作爲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的科學含義。它清楚地表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功能,主要集中在執政方面。
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鞏固和發展,取決於黨的執政能力,也取決於黨的領導能力。對於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能力,《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作出了創新論述。《決定》指出,“黨的執政能力,就是黨提出和運用正確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策略,領導制定和實施憲法和法律,採取科學的領導制度和領導方式,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有效治黨治國治軍,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本領”。這裡所說的黨的執政能力,實際上就是“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科學的領導制度和領導方式”,與科學執政相連;“動員和組織人民”,與民主執政相連;“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與依法執政相連。這是對中國共產黨執政能力和領導能力作出的深刻詮釋,集中到一點,就是如何確保中國共產黨在執政實踐中切實做到科學、民主、法治。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這“三個執政”是對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重要規定,也是實施黨的正確領導的重要舉措。
所謂科學執政,就是要用科學的理論和思想指導執政,就是要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執政的客觀規律執政,就是要在吸收和借鑑世界各國政治文明中一切合理的科學成分的基礎上執政。在此基礎上,要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的指導下,逐步建立科學的制度,把科學的執政理念、執政方式、執政方法制度化、規範化。
所謂民主執政,就是堅持爲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發展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密切聯繫人民羣衆,相信和依靠人民羣衆,全心全意爲人民羣衆謀利益,是中國共產黨區別於其他階級政黨的一個根本標誌。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它在成爲執政黨以後,必須堅持爲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黨通過自己的執政活動,集中和體現人民的利益和意願,並努力實現人民的利益和意願。黨帶領人民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並且在自己的執政活動中嚴格遵循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爲人民執好政、掌好權。
所謂依法執政,就是實現依法治國理政。中國共產黨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唯一執政黨,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爲基本的治國方略,就必然要堅持
依法執政,帶領人民立法,通過立法把人民的意志變爲國家意志,把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黨的方針政策變爲法律法規,同時帶頭守法,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帶領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法治化、規範化。
“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三個執政”,涉及極爲廣闊的執政範圍,它們涵蓋了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各個方面,構成了黨的總體性的執政能力,並對黨的總體性執政能力提出了明確的具體要求。對此,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主要任務是:按照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能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能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應對國際局勢和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這五種能力,歸根結底都是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能力的具體要求,科學、民主、法治,是提高這五種執政能力的根本保證。只有在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基礎上,才能夠有效地做到不斷提高我們黨的上述五種主要的執政能力,並通過黨的執政能力的提高,進一步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實現黨的執政使命。
“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三個執政”,也對黨的執政方式和領導方式提出了明確的具體要求。首先,黨的執政方式和領導方式是提出治國的政治路線和方針政策。這些包含從政治路線、方針政策上領導國家政權及其建設,指引和掌握國家政治生活的發展方向,確保全體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及有效地實際參加管理,等等。黨提出宏觀的路線、方針、政策,以指導國家的政治生活和全社會的行動,而不是陷於具體瑣碎的行政事務和經濟管理的事務中。其次,黨的執政方式和領導方式是提出立法建議、並指導立法。依法領導或依法治國,即黨的領導法治化,是政治領導的一種基本形式。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對國家事務實行政治領導的主要方式是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即通過法律和法令來實現黨的領導。這意味着黨把自己的領導活動納入國家法治的軌道。再次,黨的執政方式和領導方式是選拔和推薦重要幹部到國家政權機關中任職。黨的執政最主要的就是通過黨的幹部在政權中工作來實現的,要以國家政權作爲執政中心。黨必須把自己的領袖人物和主要幹部推薦到國家權力機關中去,值得指出的是,黨“推薦重要幹部”,不是推薦所有的幹部;是“推薦”而不是由黨組織直接委任或決定,必須走法律的程序。黨就是通過這些執政的黨的領袖和幹部來貫徹治國理政的施政方針、主張。黨的一大批領導者進入國家權力機關也更加符合國際上通行的政黨政治原則,黨領導國家不再是靠發號施令,而是通過在國家政權機關的黨員所佔據的優勢比例和政治影響,用民主的方法,依靠集中大多數人的意志,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國家的形式傳達給全社會,使整個決策過程更加民主化,更能反映民情,代表民意,集中民智,更具有法律的效力。最後,黨的執政方式和領導方式也要監督國家政權中的黨的領導幹部和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以保證黨的決議得到執行。
“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三個執政”,還對黨與人大、政府、政協以及人民團體關係做出明確的規範,要求把黨的領導與尊重國家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相結合。在黨與國家政權和人民團體的關係上 ,黨提出了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規範黨委與人大、政府、政協以及人民團體關係的基本要求。總攬全局,主要是指黨委要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獨立負責,步調一致地開展工作,而不包攬一切,不搞事無鉅細一把抓;協調各方,主要是指黨在支持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依照有關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開展工作的同時,要通過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黨組與黨員領導幹部的工作,努力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變成法律和各界的共識,通過黨組協調各方關係,不搞以黨代政,協調而不代替。只有通過以上“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三個執政”的認真貫徹實施,才能實現黨領導的有效的國家治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