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四、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特點

四、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特點

從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開始,中國和西方發達國家一樣,注重對治理理論的研究和傳播,邁向了治理之路,不斷尋求治理的良策。

在治理理論方面,西方學者提出了新的見解,深化了對治理的認識,形成了很大的影響。西方學者認爲,治理和統治、管制、管理大相徑庭。在主體構成方面,統治、管制、管理的主體只有一個,即政府或國家公共權力機構,治理的主體則是多個,既有政府和國家公共權力機構,還有市場和社會組織,或者沒有政府和國家公共權力機構,而有其他諸多的組織。在權力來源方面,統治、管制、管理的權力來自統治階級和國家授權;治理的權力來自公衆認可或社會契約,甚至由公民直接行使權力,實行自治。在手段方法方面,統治、管制、管理以國家、政府下命令、作指示的方式進行控制,權力自上而下一個方向地展開運作;治理則強調對話、協商、溝通、協同、合作、共事,權力主要是橫向展開,在水平面上多方向平行運作。西方治理理論對我們而言,具有一定的參考借鑑作用,但也千萬不能照單全收。因爲如果完全按照這樣的理論,國家、政府、執政黨實際上已經作用不大了。這在發達的西方國家也未必能行,更何況其他國家。

顯然,由於我國還處在轉型期,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領域的體制改革尚未完成,與西方發達國家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架構、完備的市場經濟體系、良好的社會組織發育情況不同,因而,中國的國家治理必須立足於當前中國自身發展的國情、民情、社情、政情、黨情的基礎之上。又由於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國家治理理應更加突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指導。

習近平指出,中國的“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這裡所強調的黨的領導、國家制度、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就是中國治理體系的核心元素,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規定。這些核心元素和基本規定,決定了中國國家治理體系所具有的顯著特點,概括地說就是:“兩導”,即黨的領導、國家主導;“兩個堅持”,即堅持社會主義的方向和道路,堅持國家制度

建設;“四化”,即實現各項公共事務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多元化;“四治”即治理體現爲法治、德治、共治、自治。在上述這些顯著特點中,最重要的是“兩導”,黨的領導和政府主導。

在中國國家治理體系中,必須堅持並要加強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領導作用。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治國理政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和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治國理政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治國理政的全過程。當然,作爲執政黨,中國共產黨要轉變功能,從行政事務中解脫出來,專門從事對政權權力機關的決策建議、監督調節、思想導向等,利用各種支持資源,充分發揮其政治治理的最高權威作用:一是通過政策決策的謀劃發揮牽引作用,依靠政績業績凝聚社會力量;二是通過組織制度和組織網絡發揮領導作用,形成治理的優勢;三是通過政治角色發揮帶頭作用,依靠各行各業中幹部、黨員在治理中起到垂範表率作用;四是通過思想意識形態發揮治理的整合作用。爲了更好地堅持並加強黨的領導地位和領導作用,必須加強執政黨自身的建設制度改革,把黨的改革重點放在制度改革上面。

顯而易見,中國的國家治理體系明確突出了“國家”的治理,這和西方國家一般只提治理,甚至在治理中還要排斥國家或政府的作用大不相同。在實現有效治理方面,中國當前必須強調國家和政府的作用,因爲由於歷史的原因,中國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向來不足。作爲國家治理體系主體之一的中國各級政府,必須負起重大責任和作用。庫伊曼和弗利埃特認爲,政府在治理中的任務包括構建(解構)與協調,施加影響和規定取向,整合與管理三方面。相比之下,現階段中國政府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更爲重大,正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的:“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無疑,中國各級政府必須在國家治理中起主導作用,即發揮政府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龍頭牽

引作用,實現《決定》提出來的“有效的政府治理”。不能把政府等同於一般的社會組織,更不能被邊緣化。

之所以強調國家和政府在治理中的作用,是因爲正如市場失靈、社會失靈那樣,治理也有可能失敗。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盡完善,社會組織的發展還處在“先發展、後管理”階段,包括法律法規在內的制度設計與整個制度體系都還不夠完備。爲最大限度削減治理失敗造成的低效甚至失效等消極影響,爲政府、市場、社會的發展提供製度保障、社會動力和監督體系,在“統治—管制—管理—治理”的進程中,特別是在當前我國從管理向治理的轉變中,應有一個實行政府主導型治理的過程,即“導理”的過程。因而,在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過程中,不是簡單地表現爲“管理—治理”的過程,而是包含有“管理—導理—治理”的過程,即帶有從“導理”演進至“治理”的明顯特徵。雖然“導理”的過程,也即通常說的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過程,表現爲制度、文化和心理綜合性的轉變過程,然而十分清楚的是,政府居中起着引導的主導性功能作用。政府的“導理”作用,具體地說有三個方面:第一,政府起着發動機和推進器的角色,承擔領導責任,肩負創新使命,把握戰略方向,確保制度供給;第二,更好地發揮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看得見的手”作用,制定規則體系,做好宏觀調控,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第三,政府幫助培育和完善各類社會組織,起着引導、規範、約束的作用,並倡導社會責任和培養公共人文精神,推動社會參與。在中國,當前只有實行國家和政府的主導型治理,才能實現有效的治理。爲此,必須切實改革政府,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在創新社會治理方面,必須着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中國的國家治理體系,只有堅持了黨的領導和以政府治理爲主導,才能更好地堅持社會主義的方向和道路,堅持國家制度建設,推進各項公共事務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多元化,並達到法治、德治、共治、自治的合作協調治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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