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第四條 黨組織應當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羣衆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六條 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第七條 黨組織收到入黨申請書後,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瞭解基本情況。

第八條 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採取黨員推薦、羣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並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九條 黨組織應當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繫人。培養聯繫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二)瞭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

(三)及時向黨支部彙報入黨積極分子情況;

(四)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爲發展對象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織應當採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集中培訓等方法,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的歷史和優良傳統、作風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爲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十一條 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本章完)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八章 附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三章 附 則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二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五章 工作程序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八章 附 則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中央國家機關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施方案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五章 公務用車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