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

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2014年4月)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進一步密切黨羣幹羣關係,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等有關黨內法規制度規定,現就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做好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忠實踐行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黨的羣衆路線,以維護羣衆利益爲核心,以直接聯繫爲主要方式,以制度建設爲保障,以瞭解羣衆、學習羣衆、服務羣衆、引導羣衆爲主要任務,進一步落實爲民務實清廉要求,密切黨同人民羣衆的血肉聯繫。堅持領導帶頭、加強分類指導、突出工作重點、尊重羣衆主體地位,更好地團結帶領廣大人民羣衆共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要建立健全以下具體制度。

一、調查研究制度。除個別特殊部門外,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每年都要到基層調研若干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主要負責同志除開展經常性調研外,每年要到基層駐點調研,深入點上蹲住調研要保證一定時間。各地區各部門其他黨員幹部到基層調研,由本地區本部門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到基層調研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統籌、明確主題、增強目的性,輕車簡從、改進作風,多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深入瞭解真實情況,通過“解剖麻雀”認識規律,以更好地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鼓勵機關黨員幹部利用探親休假等機會開展隨機調研。

二、基層聯繫點制度。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建立基層聯繫點。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聯繫到縣(市、區、旗)及以下,市(地、州、盟)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聯繫到鄉鎮(街道)及以下,縣(市、區、旗)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聯繫到村(社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以及其他機關黨員領導幹部主要聯繫本部門本系統的基層單位。各層級聯繫點一般不重複交叉,可與扶貧點、掛職地方等相結合,一個聯繫點的聯繫時間不得少於1年,可以長期聯繫。省部級、市廳級黨員領導幹部深入聯繫點每年至少1次,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每年不少於2次。黨員領導幹部到聯繫點可與駐點調研結合起來,主要任務是瞭解社情民意,幫助當地建強基層組織、謀劃發展思路、解決發展難題,充分發揮聯繫點的輻射帶動作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人結對聯繫2戶以上基層羣衆,每年走訪幾次,及時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瞭解羣衆利益訴求、聽取意見建議、幫助解決問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結對聯繫戶的聯繫時間不得少於1年,可以長期聯繫。

三、基層掛職任職制度。縣級以上機關要選派黨員幹部特別是後備幹部、

年輕幹部和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幹部,到縣、鄉特別是條件艱苦、環境複雜的基層單位、與羣衆接觸比較直接的崗位和村、社區、企業、社會組織等基層一線掛職任職、駐點包戶,時間不少於1年,掛職期間原則上與原單位工作脫鉤。加強對掛職任職幹部的監督管理和實績考覈,引導掛職任職幹部自覺踐行羣衆路線、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工作學習在基層、生活交友在基層、鍛鍊成長在基層。

四、定期接待羣衆來訪制度。各地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定期接待羣衆來訪,省(自治區、直轄市)領導幹部每半年至少一天,市(地、州、盟)領導幹部每季度至少一天,縣(市、區、旗)領導幹部每月至少一天,鄉鎮(街道)領導幹部每週至少一天。各地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領導幹部、中央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定期接待羣衆來訪工作,由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要求。黨員領導幹部接訪可採取定點接訪、重點約訪、帶案下訪、上門回訪等多種方式,方便羣衆參與。黨員領導幹部接訪要建立工作臺賬,明確承辦單位和責任人,以便督辦落實和答覆來訪羣衆。對人數較多的集體上訪,在依法規範、依法處置的同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出面接訪、化解矛盾。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及時處理羣衆來信及羣衆通過網上信箱、熱線電話、政務微博等方式反映的訴求。黨員幹部要定期走訪羣衆,農村、社區基層幹部要通過各種方式普遍走訪轄區羣衆,及時收集社情民意、協調利益糾紛、化解各類矛盾。

五、與幹部羣衆談心制度。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在日常工作中,要與幹部羣衆開展談心活動,及時瞭解他們的學習、思想、工作、生活情況,既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又明確方向、鞭策鼓勵;既虛心聽取意見建議,又切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進行教育引導,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談心活動每年至少開展2次,可與黨員民主生活會談心結合起來安排。談心活動可採取個別談話、集體座談、隨機交流等多種形式,營造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坦誠相見的良好氛圍,通過廣泛深入的談心談話,進一步溝通思想、增進理解、促進團結、形成共識。基層黨支部負責人每年要與所屬黨員至少進行2次談心談話,同時要廣泛開展基層黨員幹部與羣衆談心活動,努力實現全覆蓋。

六、徵集羣衆意見制度。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要通過建立健全公示、聽證諮詢、民意調查等制度,設立意見箱、開通熱線電話、發放徵求意見卡等方式,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和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廣泛徵集羣衆意見,與羣衆協商,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或公佈羣衆意見採納處理情況。探索建立網上羣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黨員幹部與網民有效溝通機制,運用網絡手段和博客、微博、微信、論壇等平臺,廣泛聽取民意,並做好對網民的宣傳引導工作。各級人大、政協中的黨組織和黨委統戰部門要充分履行職責,積極發揮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密切同人民

羣衆的聯繫,注意加強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的聯繫,通過走訪慰問、結對聯繫、個別訪談、民主懇談等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各行業、各界別、各階層羣衆和代表人士的意見建議。黨員幹部要隨時瞭解徵集羣衆意見,並及時向有關地區或部門反映。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定期收集彙總、分析研判羣衆意見,作爲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

七、黨員承諾踐諾制度。基層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黨員以及流動黨員既要積極參加所在單位的承諾踐諾活動,又要向居住地社區(村)黨組織報到,自覺參加各類公益活動、志願服務活動和主題實踐活動,主動聯繫服務身邊羣衆。農村和社區的黨員要積極參加以服務羣衆爲主要內容的“設崗定責”活動,認真履行崗位責任,主動接受羣衆監督。各地要以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幹部爲骨幹,以網格爲單位整合資源,組織轄區內黨員幹部成立聯繫服務羣衆團體,爲羣衆提供便利、快捷、有效服務。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的黨員在日常工作中要堅持佩戴黨員徽章,亮出黨員身份和服務承諾,提高服務質量,展現良好形象。

八、市縣黨代會代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兩級黨代會要合理設置各有分工的黨代會代表工作小組,定期組織黨代會代表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視察、建言獻策等活動。同時,組織黨代會代表定期接待黨員、羣衆,收集意見建議。黨代會代表要接受黨員、羣衆監督,強化對黨員負責、爲羣衆服務的意識,通過發揮模範帶頭作用把羣衆團結到黨組織周圍。黨組織要積極協調黨代會代表所在工作單位爲黨代會代表開展有關活動提供時間保障等相應的便利條件。

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加強日常協調工作,紀檢機關和組織、宣傳、政法、統戰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按照各自章程和有關規定做好聯繫服務羣衆工作,示範帶動其他社會組織積極聯繫服務羣衆。基層黨組織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的具體組織工作。要大力宣傳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的重要意義和目標要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形成正確導向和良好氛圍。加強對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考覈評價,定期進行工作通報,對嚴重脫離羣衆、脫離實際、損害羣衆利益、影響黨羣幹羣關係的惡性事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嚴肅處理。堅持定期報告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工作情況,由黨委每年年底向中央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工作情況,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每年年底向中央報告。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措施,並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以往相關制度規定與本意見精神不相符合的,要作相應調整。

(本章完)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關於制止豪華鋪張、提倡節儉辦晚會的通知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二章 公文種類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關於開展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七章 附 則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二編 分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章 監督檢查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