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

第五十四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鍊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幹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複雜環境工作。

(五)加強幹部交流統籌。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幹部交流。

(六)幹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幹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繫交流事宜,領導幹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幹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幹部接到任職通知後,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係、工資關係和黨的組織關係。

第五十五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爲: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第五十六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本章完)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制止豪華鋪張、提倡節儉辦晚會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四章 公務接待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五章 工作程序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四章 公務接待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國家機關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施方案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加強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四章 公務接待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五章 公務用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