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啓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瞭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三條 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本章完)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啓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瞭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三條 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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