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爲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