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中共中央,2013年5月)

第一條 爲了規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保證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羣衆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屬於備案範圍:

(一)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表彰決定方面的文件;

(二)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情況通報、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覆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

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五條 中央辦公廳承辦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具體事務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辦理。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直接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

第六條 報送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並裝訂成冊,一式3份,同時通過黨內法規專網報送電子文本。

對於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由中央辦公廳責令其限期補報。

第七條 中央辦公廳對報送中央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

(六)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

第八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在辦理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事宜時,需要報送機構說明有關情況的,報送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九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後3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第十條 審查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第

七條所列問題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存檔備查,並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報送機構,同時公佈已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十二條 建立備案工作考覈評價制度,對備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的突出問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十三條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將上一年度發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 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相應的備案制度,按照下備一級原則開展備案工作。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本系統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規定精神開展軍隊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章完)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二章 附 則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五章 工作程序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關於務實節儉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全體黨員中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方案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二章 公文種類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在全體黨員中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方案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五章 考覈評價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關於開展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指導意見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四章 公務接待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二章 附 則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