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同時廢止。
(本章完)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同時廢止。
(本章完)